男子冒充道士騙女子以“合體保平安”爲名實施強姦 獲刑3年

(原標題:男子冒充道士女子以“合體保平安”爲名實施強姦 獲刑3年)

江蘇省江陰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蘇0281刑初23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曉欣,男,漢族,男,1985年10月1日生,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靖江市,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靖江市。被告人孫曉欣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9年10月23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江陰市看守所。

辯護人利羣,江蘇中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20〕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曉欣犯強姦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2020年3月6日以簡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人對犯罪事實有異議依法轉爲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於2020年7月7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曉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曉欣及其辯護人包利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曉欣於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日間,冒充道士幫被害人顧某某(女,1988年11月生)做法事,爲達自己淫慾目的,利用被害人顧某某相信迷信,向被害人顧某某謊稱和被告人孫曉欣“合體”能保被害人顧某某改變命運,被害人顧某某信以爲真,後被告人孫曉欣在被害人顧某某位於江陰市的家中與被害人顧某某發生性關係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孫曉欣的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強姦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曉欣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實質性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辯護人包利羣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曉欣犯強姦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提出確定本案被告人孫曉欣犯強姦罪尚有疑點,雙方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同意被告人去被害人家並留門,喝茶聊天兩小時後發生兩三次性關係;事發後半個月被害人一直未報警,期間還一起吃飯,後來是因爲被告人沒有出借款項而報案,被告人孫曉欣的行爲並非發生在做法事期間,被害人對發生性關係的認知已經不受干預,是否因爲被告人沒有出借款項而影響了雙方發生性關係的性質不能排除;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庭審中如實供述、系坦白,當庭自願認罪,系初犯、無前科,系非典型強姦,無暴力無脅迫,建議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顧某某(女,1988年11月生)因覺得自己諸事不順又相信迷信,經朋友介紹了所謂的“道士”被告人孫曉欣,被告人孫曉欣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間,冒充道士幫被害人顧某某做法事,爲達自己淫慾目的,利用被害人顧某某相信迷信,向被害人顧某某謊稱和被告人孫曉欣“合體”能保被害人顧某某今後順利平安,被害人顧某某信以爲真,後被告人孫曉欣在被害人顧某某位於江陰市的家中與被害人顧某某發生性關係。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出示的、並經法庭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轉賬記錄截屏照片證明張某向被告人轉賬的情況

2.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照片,證明被害人與被告人微信聊天的情況。

3.證人張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其和孫曉欣是男女朋友,孫曉欣經常在江陰和靖江做法事。其認識顧某某幾年了,因爲顧某某覺得什麼事情都不順利,就諮詢了孫曉欣,介紹孫曉欣幫顧某某做法事。第一次“渡嬰靈”其支付680元,9月28日收多少錢其不知道,9月30日支付1600元,每人800元,是其轉給孫曉欣的。9月30日上午,孫曉欣帶了陸某過來,去顧某某家中做法事,孫曉欣說當天做了法事顧某某的女兒不能住在家裡,顧某某的女兒就住到其家中的。10月15日晚上,其看見顧某某和孫曉欣發微信,其懷疑他們之間不正常,10月23日,孫曉欣電話打不通,其才知道顧某某把孫曉欣告了的經過情況。

4.證人陸某的證言筆錄,證明孫曉欣平時在外面接做法事的活,再到靖江請會做的人做。他自己不怎麼會做,也沒聽說他拜師學藝過。我們那裡的人沒有人請他的,最多臨時沒有人才叫他湊數,他連相關的經也不會念的。2019年9月30日孫曉欣開車帶其到江陰顧某某家裡做法事,其幫顧某某和張某做了“渡嬰靈”的法事。做完後,其和孫曉欣等人一起去萬達晚飯。晚飯後,顧某某帶着其和孫曉欣到萬達錦江都城開了房間,孫曉欣跟其老婆視頻說不回去了。接着孫曉欣就跟其說要去顧某某家中,不回來睡了。第二天一早,其退了房到顧某某家把車鑰匙等給孫曉欣,孫曉欣開門出來只穿了一條黑色內褲。事後孫曉欣給了其300元做法事的酬勞。“渡嬰靈”的法事沒有說小孩不能住在家裡的說法,張某的女兒有陰陽眼這種事情是不存在的。後來聽張某說顧某某告孫曉欣強姦的經過情況。

5.證人曹某證言筆錄,證明2019年9月30日,孫曉欣和另一個道士到顧某某家裡做法事。晚上一起去吃晚飯的。當晚其和媽媽張某到公園路去接了顧某某的女兒回家住的,因爲孫曉欣說顧某某的女兒當天做了法事不能住在家裡的經過情況。

6.被害人顧某某的陳述筆錄,證明自己從小因爲“關盲婆”的事情比較相信,經常去廟裡燒香。離婚後做生意又被人坑,多次拜佛捐善款的。其朋友張某也相信鬼神的,說要叫道士做法事,並介紹了道士。9月初道士做了“還陰債”的法事。9月28日到家裡來做法事,並跟道士孫曉欣約好到家裡做墮胎嬰靈的法事。2019年9月30日,道士說以後要順的話,要跟他合體,就是要發生性關係。9月30日下午,孫曉欣把曹某支開,和其講合體的好處,其開始有點猶豫,後來孫曉欣反覆說合體的好處,並說不合體法事就白做了,其同意的,後來當天晚上發生3次性關係。孫曉欣還說要支持其20萬元。後來孫曉欣答應的一些事情都不能兌現,懷疑被騙,其醒悟過來,通過網絡查詢,網上明確解答了孫曉欣這種行爲就是強姦。10月2日自己棉籤擦拭陰道保存在冰箱的,其一直用問他要錢的方法試探他,果然到了10月15日他翻臉了,威脅其要搞死其,還要把其女兒也弄死,其就報警的經過情況。

7.江陰市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

8.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辨認出被告人孫曉欣和證人陸某的情況。

9.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證明本案的發破案情況和被告人孫曉欣的歸案情況。

10.全國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及身份覈查責任書,證明被告人孫曉欣的身份情況。

11.被告人孫曉欣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01年學了一些皮毛,就自稱道士,沒有證書和資質。後經張某介紹認識了顧某某,幫她做了法事。9月30日,其帶着陸某到顧某某家中做了法事。其感覺顧某某長得不錯,想跟她發生性關係,就想到提出“合體”的說法,因爲其知道如果直接跟顧某某說跟她發生關係的話,她肯定不同意的,顧某某比較相信迷信,其就跟顧某某解釋“合體”的意思就是要發生性關係,跟其“合體”後能保她以後順順利利。在道士行業,“合體”就是配陰婚,不是與活人發生關係。當時顧某某不太願意,其再次勸說“合體”的好處,並許諾在金錢上幫她,顧某某就答應的。當晚吃完晚飯後,其到了顧某某家中與顧某某發生了三次性關係,並答應借給她20萬元的經過情況。

本院認爲,被告人孫曉欣冒充道士,違背女性意志,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與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爲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孫曉欣在偵查階段前期和當庭能如實供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曉欣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採納。被告人孫曉欣利用被害人相信迷信,以“合體”能保太平等理由欺騙被害人誘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害人自己陳述“因爲比較迷信怕自己的命不順才和被告人發生性關係”,“爲了我的下半生”,被害人的“同意”是在封建迷信影響下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表現,精神上受到脅迫,違背了被害人的真實意願,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被害人因被告人承諾的事情不能兌現纔對被告人產生懷疑,上網查詢確定被告人的行爲是強姦,並受到威脅才報警,案發自然,符合常理;被害人得不到被告人允諾的出借款項並不影響被害人受到誘騙遭到強姦的犯罪事實的存在,故對辯護人包利羣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緩刑,故對辯護人包利羣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包利羣提出被告人有其他從寬處罰的理由符合案情和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曉欣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罰執行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張迅寒

人民陪審員  秦鬆嶽

人民陪審員  錢 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韓志鵬

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