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犯搶劫罪和強姦罪共獲刑11年

(原標題:男子因犯搶劫罪和強姦罪共獲刑11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蘇01刑終526號

原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無業,住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2016年6月17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7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犯搶劫罪、強姦罪一案,於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蘇0191刑初4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爲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9年12月4日晚1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以嫖娼爲由,將曾經嫖宿過的被害人王某約出見面。12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將王某帶至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將軍大道雍福龍庭小區北側路邊,持兩把刀威脅王某,謊稱自己被王某感染了××,向其索要錢財,並用刀扎傷王某大腿當場劫得王某人民幣19000元及華爲mate30pro手機一部(經鑑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6013元)。隨即被告人吳某某將王某帶至上述地點附近的環形座椅處,強行與王某發生關係後逃離現場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吳某某在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安之居小區內被抓獲。

查明,2019年11月8日2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因與被害人王某以人民幣1300元的價格在南京市江寧區誠信大道景潤賓館211號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因被刑事拘留,行政處罰尚未執行)。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朱某汪某餘某證言微信截圖、人身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辨認筆錄、照片、監控錄像、電子證據檢驗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吳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吳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損失人民幣25013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某某不服,以“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被害人主動將錢與手機給其。其與被害人沒有發生關係”爲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強姦罪。

本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吳某某犯搶劫罪、強姦罪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一致。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審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上訴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上訴人吳某某判決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關於上訴人吳某某提出“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被害人主動將錢與手機給其”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吳某某供稱“其對王某說自己得了××,是王某造成的,其從褲子口袋裡拿出刀,給王某亮了一下,她當時就害怕了,直接跪下來求其放過她,王某說把錢給其,讓其不要傷害她”,被害人陳述“他拿出兩把刀對着其,講他得病了,是HPV,威脅其想不想活,其太害怕就直接跪下來求他,他用水果刀紮了其左腿大腿部,其看他動刀子了,就求他不要殺其”,監控錄像、證人證言、人身檢查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上訴人吳某某在案發地,以被傳染××爲藉口威脅被害人,並刀扎傷被害人大腿,被害人在此情形下被迫向吳某某轉賬、將手機交給吳某某。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吳某某提出“其與被害人沒有發生關係”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強姦罪”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吳某某供稱“二人就在路邊座椅上多次發生關係”,被害人陳述“那個男的把其拉到一個圓形的座椅旁,把刀收回到袖子裡面,用手摸其身體。二人多次發生了關係,並用了5個避孕套”,現場勘驗筆錄證實案發現場座椅西側上和周邊地上發現5個安全套包裝袋。人身檢查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亦能相互印證,證實上訴人吳某某先前搶劫的行爲,造成了被害人處於不敢反抗的處境,非自願的與上訴人吳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上訴人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王某發生關係,其行爲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吳某某犯搶劫罪、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