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找人冒充妻子辦離婚,法院:戴了口罩沒認出來

(原標題:男子找人冒充妻子辦離婚,法院:戴了口罩沒認出來)

紀檢組工作人員稱,經調查,在9月7日下午的調解現場,冒名頂替者戴着口罩,並出示了手機裡保存的身份影印件,造成羅姓法官直觀的識別方面出現偏差

京報記者 朱必勝 校對 柳寶慶

12月17日,四川大竹縣女士向新京報記者反映,其丈夫攜冒名頂替者辦理離婚,法院竟作出了離婚調解書。18日,新京報記者從四川大竹縣法院紀檢組獲悉,涉事法官已調離崗位案件原審被告(吳女士丈夫)和冒名頂替者因違法,正接受司法拘留。

▲在9月7日法院作出的離婚調解書上,有人冒充吳女士簽字並摁手印

吳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9月7日,丈夫吳某讓她去法院參加離婚調解,因她不想離婚便沒有去。但9月18日,她到婚姻巡回法庭調檔案發現,她已和吳某離婚,並有簽署了她姓名的離婚調解書。“他(吳某)找人冒名頂替把這個婚給離了。”吳女士強調,9月7日法院調解筆錄上的簽字和手印都不是她的。當天,吳女士便找到法院進行申訴。

經過一番調查,法院發現確實有人冒名頂替。讓吳女士不解的是,負責該離婚調解案的羅姓法官曾在9月7日上午立案時見過她。

而下午冒名者頂替她出席調解現場,羅姓法官未發現異常,也未準確覈實身份,當天就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

▲吳女士的離婚案已經啓動再審程序

12月7日,大竹縣法院裁定,9月7日作出的原離婚調解書有錯誤,應予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12月8日,該離婚糾紛案啓動再審程序,審判人員作出更換,將於12月25日開庭審理

12月18日,新京報記者從大竹縣法院紀檢組覈實到吳女士所述遭遇屬實。

紀檢組工作人員稱,經調查,在9月7日下午的調解現場,冒名頂替者戴着口罩,並出示了手機裡保存的身份證影印件,造成羅姓法官在直觀的識別方面出現偏差。該工作人員稱,涉事法官在工作中確有失誤之處,工作不夠謹慎。

上述工作人員稱,涉事法官已調離崗位,案件原審被告(吳某)和冒名頂替者因違法被處以司法拘留。

吳女士表示,法院的錯判已經讓她的這段婚姻無法挽回,因此她要求冒名頂替者、吳某和法院給予其精神賠償。對此,上述工作人員稱,吳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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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陝西延安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注:六旬老太王花(化名)稱婚後丈夫非打即罵,其忍氣吞聲40年,如今兒女均已成家立業,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爲,王花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駁回了王花的訴訟請求

對此,有律師稱“法院用心良苦”,有律師稱“法院未從實際出發,未考慮當事人感受,好心可能辦壞事。”

(一審判決書)

六旬老太起訴離婚,老伴堅決不同意

12月11日,華商報記者從延安市某縣法院主審法官處獲悉,該離婚案發生在該縣,當事老太六十三四歲,老伴六十六七歲,兩人系原配夫妻,結婚已整整40年。因涉及當事人隱私,有關該案詳情主審法官不願多說。

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原告王花在訴狀中稱,1980年,原、被告登記結婚。雙方婚前瞭解較少,彼此瞭解不深。婚後,王花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爲了照顧年幼的子女,王花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雙方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王花以與老伴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分割共同財產,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王花及老伴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期間,王花的老伴辯稱,其不同意離婚,其與王花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個子女。其確實有不對的地方,但其覺得年紀大了,開玩笑挺正常,出軌行爲絕對沒有。現在年紀大了,到了互相照應的時候,故其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王花能撤訴,再給其一次機會。

法院: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駁回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定以下事實:原、被告於1980年12月結婚,婚後育有子女三人,現均已成年成家。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屋,另有入股、投資、存款數十萬元。

法院認爲,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爲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40載歲月攜手,風裡雨裡實屬不易。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被告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王花的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日,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花的訴訟請求。主審法官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王花是否上訴,目前尚不清楚。

贊同判決者:法院用心良苦,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該案之所以引發關注,一是2021年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將有30天的“冷靜期”,相關話題仍有很高關注度;二是王花和老伴年過六旬,訴訟離婚實屬少見;三是法院判決側重“說情”,釋法說理不夠,引發爭議。

對於法院判決,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稱,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的方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當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就是離婚自由。”

付建稱,“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夫妻一方起訴到法院後,法院並非一定就會判決雙方離婚,法院要考慮雙方的意見以及二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狀況、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考慮。所以,原告起訴後,是否能夠離婚,其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原告,這就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本案中,王花夫婦均是年過半百的老人,年少相識並組成家庭,共同養育子,三人,攜手相伴40年。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雙方這麼多年風風雨雨都過來了,子女也都成家立業了,正是人生享樂的時候,儘管生活中有些磕磕碰碰,但相信夫妻幾十年的感情還是挺好的,而且男方還是想將這段婚姻持續下去,法院這樣判決可能是覺得雙方的婚姻確實沒到非離不可的地步,還有緩和的餘地,畢竟幾十年的攜手相伴並不容易,還是希望女方慎重考慮,給雙方一次機會。“我認爲法院這樣判合法合理”。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同樣認爲,該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核心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符合離婚條件,判決是否離婚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爲標準,這是認定判決離婚的條件。”結合本案男女雙方提交的證據,法官認爲“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即男女雙方感情未破裂,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因此,法院駁回了王花的離婚訴訟請求。

“如果女方仍想離婚,其須提供證據證明符合‘應准予離婚’的條件,如男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 或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如果王花能提供這些證據,法院應判決離婚。

鄭曉靜說,行使婚姻自由權,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條件與程序、離婚條件與程序,婚姻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婚姻自由權,既不允許他人侵犯,也不允許濫用,更是一種責任。

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單豔偉認爲,如果王花夫婦的行爲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應准予離婚情形的,她認爲法院的判決合情合法。“王花夫婦結婚40年,現均已步入老年,不同於年輕人之間的離婚訴訟,老年人無論從身體上還是精神上都更需要家人的陪伴。”

單豔偉稱,目前兩位老人的三名子女均已結婚成家,能陪伴老人的時間有限,所以生活中兩位老人更需要彼此相互陪伴。離婚後,單身老人的生活會更加艱難。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目的也是更好的維護小家庭的穩定。“家庭是社會細胞,家庭穩定了,社會纔會更和諧。本判決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認爲是很好的判決”。

質疑判決者: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對於法院的判決,濟南律師王玉琴有自己的看法。“我認爲法院沒有考慮女性的切身感受,許多女性的婚姻根本不幸福,但爲了子女都忍了,想等到子女上大學或成家立業後再離婚,法院的這份判決把這部分女性的最後希望都打碎了!”

王玉琴稱,女性一般不到忍無可忍是不會提離婚的,“王花難道不知道自己年齡大了,需要人陪伴嗎?她肯定反反覆覆考慮過了,但她仍然提出離婚,那就是她實在忍受不了了。”

王玉琴還認爲,法院不宜對離婚管得太嚴,“可以適當放鬆一些,離婚後兩人若覺得感情好,還可以復婚,又不麻煩,何必不讓人離婚?”

王玉琴稱,現在法律對婚姻的規定是寬進嚴出,結婚容易離婚難,“我覺得不太對,應該嚴進寬出,設立結婚冷靜期,婚前一定要考慮好,結婚後纔會珍惜。”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永萍同樣認爲,離婚自由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冷靜期也僅僅只適用登記離婚,但凡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又有多少是衝動離婚呢?”且不說法院立案過程繁瑣,單就漫長的審理過程,對於圍城中的兩個人天天冷眼相對就是巨大的痛苦與煎熬,“夠願願意承受這一切的老年人又有多少?”

何永萍說,婚姻幸福與否,只有當事人知道。“我個人認爲不是本人,最好不要評論指導他人的婚姻,多少人間悲劇本可以避免,卻因爲人爲因素而發生呢?”既然法律賦予了人們離婚自由,就應該不分年齡、種族、身份平等的適用法律,不能因爲老年人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老年人“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留給他們的時間不多了,更應聽聽他們心裡最真實的想法,“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何永萍說,每個人都有老去的一天,當老人年輕了爲孩子,爲父母,從而忘記、忽略自己的追求,老年了,是否更應該讓他們爲自己活一把呢?難道一生隱忍,連晚年想維護自己的一點點權益也要被剝奪?!

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張仕豔也稱,離婚沒有年齡限制的,只要是民事行爲能力人就行。六旬老太離婚了,也不是沒可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法院考慮到婚姻家庭穩定,判令王花不予離婚,可謂用心良苦,但可能好心辦了壞事,因爲兩位老人婚姻持續多年,不等於未來就能和睦共處,相伴餘生。“最爲關鍵的是,不能以好心之名,違背老太的意願,因爲這實際上還是侵犯了老太的婚姻自主權。”

張仕豔稱,現代社會男女平等,無論是老太太還是老爺子提起離婚,只要滿足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離婚條件,就應當判予離婚。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訴訟律師龍中美稱,從王花的起訴書描述來看:“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原告非打即罵。爲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原告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可見,在這段長達近40年的婚姻關係中,被告很有可能存在家暴行爲,但王花沒有證據證明。王花隱忍多年,一直等到孩子全部成家立業才提出離婚,將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降至最低,這本身就可以反映出王花有着強烈的離婚意願,且雙方的夫妻矛盾經過多年相處仍然無法調和,法院這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根本不會起到什麼改善作用。

“相反,因爲法院這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王花需要在這份判決書生效後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 龍中美稱,根據判決書可以看出,案件今年10月28日立案,12月2日法院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上訴期十五日加六個月,王花需要在2021年6月下旬纔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在這漫長的等待期中,王花是否會繼續受到被告的打罵,其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被告是否會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爲雙方仍有溝通和好的可能,那法院在判不離後是否有跟進調節雙方矛盾?”

在無法回答上述問題的情況下,龍中美認爲法院的“爲你好”判決不準予離婚是非常無力的,是一種類似於行政機關的“懶政”行爲,最終的結果很有可能是王花再次起訴,法院判決准予離婚,“這中間除了延長了離婚時間外,不產生任何正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