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定暫行條例 宗教團體不動產可申請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免變私產

內政部暫行條例宗教團體不動產變私產(內政部網頁擷圖)

爲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規範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於條例施行後2年內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透過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等方式,鼓勵宗教團體主動釐清權利歸屬,讓實質擁有的不動產不會淪爲私人的財產。

內政部表示,許多宗教團體當初購買或受贈土地來蓋道場等宗教禮拜場所時,常以代表人等人的名字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過世後,家屬出來主張繼承財產,造成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的產權糾紛。爲處理該類紛爭,常須耗費大量司法社會成本,讓公衆集資的不動產可能淪爲私人所有,違反社會大衆捐資本意。

爲解決類此問題,內政部擬具暫行條例草案共計17條,針對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只要是已登記立案的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的土地或建物,已繳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稅賦的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書並囑託地政機關更名登記。

另對於不動產尚未繳稅,或是宗教團體持有法令規定不能持有的土地,又或者是寺廟尚未完成登記立案,主管機關則囑託地政機關以限制登記方式,讓該不動產禁止移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並在登記簿上註明所有權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以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強調,暫行條例適用對象,除現行宗教財(社)團法人、已登記寺廟外,也納入已在運作、整幢既存的未登記寺廟,促使未登記寺廟積極完成設立登記程序依法將限制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爲宗教團體所有。

最後,內政部指出,我國在少子化、高齡化下,宗教團體也面臨接班人斷層、道場永續經營的困難,透過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所有權,並促進宗教團體健全發展,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