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生孩子嗎?給職場婦女「4封血淚信」讓媽媽們都哭了

▲努力工作爲養孩子作好準備,卻因懷孕被職場逼退。(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江門壬

前些日子,女模林可彤在臉書上發表「在臺灣生兒育女似乎不恰當」,掀起職場母親的共鳴,上百封留言迴應在勞動環境中遇到的無奈,讓在職媽媽處境再度引來媒體關注。一個母親面對的職場問題過於廣泛複雜,包括家庭經濟條件是否需要雙薪、有沒有親友支援帶孩子的工作、是否具備申請公託資格、丈夫是否願意分擔家務等多種面向;在本文中不再細數這些條件,而是專注於女性分娩前、後投入勞動參與的現實寫照。

我需要剖腹的原因胎兒成長遲緩,所有醫生都建議趕快安胎休息。然而我此時此刻手中卻捏着產假申請單,反覆摺疊再張開,就是遲疑不敢遞給主管。事實上,一個在職女性從懷孕至分娩,像這樣難以啓齒卻不得不遞出的信箋,實在多不可數。以我個人經歷而言,面對職場風雲的首日封,便是懷孕之後,那一封辭職信

第一封信:不得不斷舍,遞給主管的辭職信

我一直很喜歡孩子,有穩定交往對象後,最喜歡跟朋友嚷嚷的一句話就是:「我的子宮在呼喚我,真希望趕快有個孩子。」

由於第 1 份工作是派遣職,而勞動法令動輒變更,爲了結婚生子後有保障,我總是勉勵自己,30 歲以後要做到不容易被取代的主管職;月薪要足以支撐孩子教育基金和自己的保險金、退休金;能力必須與時增進,與丈夫一同分擔家庭生計、共同成長。

結婚前爲了達到這些目標,常獨自在公司加班到天亮,回家快速洗澡梳妝再回到工作岡位上;婚後不久終於被集團挖角擔任主管職,一切薪資條件都到位了。當時我滿懷期待的是:產假期間的工資能全額給付,不用擔心臺北房租繳不起;正職人員也比較有保障,終於能安心懷孕了!

▲職業婦女時常在工作和孩子之間兩頭燒。(圖/翻攝自pixabay)

就職後第一個禮拜,一位女同事哽咽來拜託我。原來她將年幼的孩子交付私立育嬰中心,老師來電通知孩子突然發高燒,希望她即刻接孩子回家,以免傳染給其他孩童。但她負責的提案會議即將開始,主管要求她找到代理人才能離開,而其他同事已經拒絕她了。

事關一個孩子的健康,我只好答應代替她上場,硬着頭皮發表陌生的提案簡報。想當然表現很差,被主管狠狠罵了一頓,這時才明白同事不願意代理這名媽媽的原因。當時我心中開始隱隱不安,因爲這種臨時狀況,未來也可能發生在我身上啊。

懷孕後瘦了 8 公斤:孕吐、責任制、刁難的工作安排

幾個月後,我按照計劃順利地懷孕了。一度天真認爲不會影響工作,但很快地出現嚴重孕吐反應,常常猛然地在捷運車廂中嘔吐一地;或是開會到中途,突然一陣酸楚從喉頭冒出來,只好丟下簡報筆立即衝出會議室。最嚴重的情況,是沒有進食也會吐出胃汁,吞一口白開水也會立刻噴出來;每次吐完,臉上的妝也被眼淚嗆到全花了,身體還會抖個不停,但還是要假裝鎮定回到會議室中,彷彿剛剛那幾分鐘我從來沒離開過。

漸漸地,人事上有了異狀,原來的同事被調離至其他部門,本該有 3 個人力的組織,只剩下我一個人,其他部門該負責的業務卻指派我處理,雖然頻頻尋求人資部門協助卻不見改善。當時好不容易熬到主管職,又期望能撐到產假,在責任制下只好夜夜加班到 10 點過後,在抽屜裡準備幾個嘔吐袋,以備不時之需。

每到下班時間,其他部門日光燈「啪啪啪」熄滅聲響此起彼落,伴隨的是我努力壓抑的嘔吐聲。額外增加的工作越來越多,甚至主管會議也刻意安排在晚餐時間,不讓我有時間進食或休息;明明按時提出計劃,卻一再被刁難退件。

▲女性懷孕後,更增加找工作的難度。(圖/翻攝自pixabay)

懷孕之後,我的體重急速下降 8 公斤,我意識到這個勞動環境對懷孕女性並不友善,於是在就職 7 個月時主動遞出了辭職信,等於拒絕了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的福利條件,一切從零開始。當時家人朋友都責備我怎麼不繼續撐下去,但職場上的排擠,還有生理上的負擔,不是用月薪或待遇可以折抵換算的。

提出離職信後,也進入懷孕第 4 個月,我必須在小腹隆起前,找到可以支撐孕期生活費的下一份工作,然而面試時遇到的種種難關,也讓我大開了眼界。

第二封信:不得不說謊,遞給面試官的求職信

通常 30 歲左右的女性,累積了幾年職場經驗,正是職場的上升期。按理說,應該有很多企業願意拋出橄欖枝,然而現實情況並非如此。適逢該年齡層的女性,面試時通常會被詢問:「是否準備結婚?何時有生育的打算?」因爲若招攬一位甫就職就懷孕生子的女性,人事管理上將產生負擔。

舉例來說,孕婦不能配合高強度的工作、也不能安排出差或夜間加班,以免遭到勞工局稽查;另外勞基法所保障的 8 周產假,企業除了再僱用一位替代人力,還需要負擔員工休假期間的薪資。等到員工復職,也因爲幼兒需要分心照顧,可能無法全力投入工作。以企業經營的角度,僱用一名有生育計劃的女性員工,無疑增加不少運營成本。

30 歲過後,職場男女遇到的面試問題不一樣?

在討論媽媽求職的課題上,我除了自身體驗,也訪問過類似經歷的女性。欣穎(化名),38 歲,是 2 名孩子的媽媽,她的學經歷相當漂亮,在國立臺灣大學取得碩士學位,婚前在大集團謀事 2 年。生產後應丈夫要求辭職陪伴孩子,直到第 2 個孩子也上幼稚園,才決定返回職場。但此時年紀已經來到 37 歲,恰好是尷尬的階段:幾年的空白經歷讓她不足以爭取主管職,但職位再往下探,還有未婚或更年輕的競爭者。

再者,由於幼兒園有送託時間的限制,如果家長遲到必須加付逾時的托育費用;且孩子有發燒現象就必須接回進行居家隔離,以免傳染給其他孩童。因此她尋找工作總是先篩選這 4 個條件,可以爭取的工作選項自然少了很多。

「我已經會背了。每當看到我的學經歷,面試官一開始都是微笑的,接着就會問我那個地獄題。」

媽媽求職時的地獄題:妳孩子多大了?

:孩子多大了,我一開始會老實說 4 歲,對方保持微笑地說:『4 歲啊,還是很可愛的年紀呢!』我就明白了。

可愛背後的意思,即是「四歲還是很需要媽媽的年紀,妳應該要好好陪伴孩子,而不是增加公司人事管理上的負擔。」

即使欣穎多次強調擔任全職媽媽的歲月裡,所累積的時間管理能力和行政效率,絕對可以勝任工作需求,不需要加班也可以完成主管交付的任務,但仍然無法獲得錄取。最後她決定修改這題目的標準答案,持續在求職路上努力。

「我現在會說孩子要上小學了,接送會有公婆和老公幫忙,至少先取得第二次面試的機會,等進去公司再說!」最後她無奈補充:「目前,也只能這樣。」

在投履歷時稍微撒個小謊,似乎成爲職場媽媽共有的不得不小秘密。然而我求職時,已懷有 4 個月身孕,再過 100 多天就要上分娩臺,遇到的困難更加艱鉅。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民衆求職面試時,懷孕並不需要特別告知,如果受僱者因爲懷孕而遭到遣散,企業便涉及懷孕歧視,可申訴勞工局開罰(注 1)。

▲懷孕婦女常在面試時遭到刁難。(圖/翻攝自pixabay)

:但是,基於職場倫理道德,我在求職面試時,仍會坦白有身孕的事實。通常面試官的表情會瞬間垮下來,那表情明顯說着「妳怎麼好意思還來面試呢?」而我也只好用「浪費您的時間很抱歉」這個表情來做委婉迴應。

同時,我也嘗試爭取時薪制的工作,例如門市人員、電話訪問、前臺工作等,但通常年紀就被打了回票,或是因孕婦不能搬重物、不能長時間站立、容易疲累等原因,始終得不到入場門票,只好拜託過往同事或朋友協助介紹工作。

第三封信:不得不迂迴,遞給丈夫的請款信

我們都覺得妳很奇怪,爲什麼堅持求職和賺到自己的那份生活費,有位朋友爲難地說,他們從來沒遇過懷孕還繼續找工作的女性。我繼續求職很大原因除了「分擔家計」外,「經濟自主性」、「不想與社會脫節」等也是主要考量。而全職媽媽珊珊的處境,是我重要的前車之鑑。

33 歲的珊珊(化名),婚前是旅行社職員,每日在公司、機場和銀行間奔忙,長久下來累積了婦女病,好不容易懷孕後,丈夫允諾負擔所有家庭開銷,讓她辭職在家休息。於是珊珊扛起全職媽媽的責任,考慮到丈夫獨自負擔家計,務實的她省吃儉用,不敢再買個人用品,家庭採購也會多方比價。而丈夫爲了養家會自主加班,週末也會到公司支援,工時越來越長,回到家後只想休息、玩手機遊戲,一整晚夫妻沒對話也是常有的事。

偶爾丈夫回家發現孩子臉上有哭痕、或是碗筷還沒洗,會直接責備「在家這麼閒,爲什麼連這種小事都做不好」;即使珊珊央求丈夫幫忙帶一下孩子,讓自己有時間做其他家事或好好吃個飯,丈夫也以自己不擅長或是很疲倦而婉拒。

;老公每個月給我 2 萬元家用費,我知道對他來說也很吃力。不夠的部分,我會偷偷跟孃家拿。朋友約我,我也不敢出門,好像做虧心事。

珊珊整天與小孩相處,不敢擁有社交生活,少有情緒發泄的機會;另一方面,丈夫認爲跟上班相比,妻子只需要面對家人和家務,是自己連想都不敢想的美好生活,因此拒絕理解她的壓力

▲全職媽媽也常獨自承受許多壓力,產生憂鬱、失眠、掉髮等情形。(圖/翻攝自pixabay)

當孩子年歲漸長,開銷也日益增多,珊珊卻難以啓齒跟丈夫要求更多的生活費。有天心生一計,她趁丈夫睡着後,建立一封雲端文件把開銷和卡費一筆一筆記錄下來,再開啓共用權限寄到老公工作用的信箱,期待他上班時以爲是公務而打開閱讀,用這種迂迴的方式傳遞請款的需求。

:我這樣要錢,好像跟老公乞討,其實心裡很沒尊嚴。我也有寫些心裡的話給他,希望他可以理解我的壓力,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看。但我反而希望他沒有看過,因爲看過了卻故意沒有迴應,會讓我更難過。

經濟壓力產生的恐慌,以及家人照顧負荷的難以釋放,讓她開始嚴重沮喪而失眠、掉髮,並且對自己產生一無是處的負面觀感。

全職母親省下家庭、企業開銷,卻產生巨大的隱形成本

像珊珊這樣的狀況,在臺灣其實相當普遍,然而憂鬱病徵卻不易被家人所發現或是理解。兒童福利聯盟 2013 年研究報告指出,臺灣 62% 的母親感受到高度育兒壓力,壓力來源 65.5% 來自家庭經濟壓力,53.3% 爲照顧的疲累和壓力無法抒解,另外還有與家人觀念或意見不一致、缺乏托育資源的管道等。這種令人侷促不安的壓力課題,有時候更嚴重者會有自殘之行徑,例如兩年前轟動社會的竹科工程師妻子自縊事件,便是令人無限唏噓的家庭悲歌。

珊珊在反覆思考後,決定重新求職來分攤家計,也希望從工作上重建成就感。爲了安置孩子。她在凌晨 6 點去公立託嬰中心門口排隊抽籤,但名額實在太少只能候補,只好再積極尋覓私立託嬰中心或保母。以臺北市私立託嬰中心來說,註冊費約 28,000 至 30,000 元,再加上月費需 17,000 元,各家的延託費(逾時接孩子的費用)、保險費以及雜費(如書包、教材等),每個月費用就將近 3 萬元。

▲在職婦女不等於失格的母親。(圖/翻攝自pixabay)

然而,若分析珊珊求職的機會,因這幾年缺乏工作資歷,加上媽媽的身分,願意提供職缺的公司多數爲時薪制,可以談到的薪資條件約 2 萬多。因此丈夫、婆家以及孃家都認爲重返職場是相當不智的,留在家裡帶孩子纔是節省開銷的根本之計。只要她再提起求職的事,家人就會指責她,是個自私、堅持離開孩子的失格母親。

撰寫這篇文章的同時,珊珊致電告訴我,她又懷孕了,這次沒有對新生命的期待,而是嚴重的恐慌。她非常希望能吞下幾顆安眠藥幫助入眠,但爲了肚內的新生命無法這麼做,最後無奈表示:「目前也只能這樣」。

第四封信:不得不離開,遞給孩子的告解信

在幾經波折後,我終於在懷孕後期,獲得一份派遣工作。當年爲了擺脫不穩定的處境,努力這麼多年,卻因爲懷孕又回到派遣狀態,這些際遇說是臺灣勞動女性的黑色喜劇也不爲過。由於先前職場上遇到的諸多困難,我總是以「奇蹟」來形容得到這新的工作機會,即使孕吐狀況沒有減緩,在職場上仍然不敢鬆懈,期待產假結束後可以順利復職。

育如(化名),是我產檢時認識的孕婦朋友。她產下第一胎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直到孩子滿 3 歲時復職。然而回到公司報到後,卻無法恢復原本的職位。我好奇詢問原因,因爲依據法條,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是以回覆原有工作爲原則。原來育如申請停薪時,曾被公司要求籤下一份協議書,內容爲考量業務的專業需求,可接受「不保證停薪前的相同職務與所任職部門」。

在這個合法協議下,她的確不能拒絕新的工作安排,然而新的職務內容卻讓她原有專長無法發揮,且部門常將客戶會議安排在 6 點過後,恰好是她必須去幼兒園接孩子的時間,只好多次缺席會議,績效考覈總是排最低分。懷上第二胎之後,她提出第二次留職停薪。她無奈地說:「目前也只能這樣」。

▲女性在分娩時獨自承受的苦痛與意志力,都將成爲下一代孩子的人生觀照。(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7 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統計」,有 25% 的女性生育後離職,再重返職場的復職率僅 55%,等同於這些離職的媽媽們,近半數從此退出職場。育如的處境讓我更感到不安,親友們都認爲我期待這孩子如此久,會選擇育嬰留職停薪,爭取時間與孩子相處;相反的,我卻決定 8 周產假過後,立即復職回到工作崗位,期望這能夠換取更好的勞動條件。

我想留給女兒的是,關於「女性自我成長」的一切可能

懷孕後期,因爲孩子成長遲緩,我多次獨自在產房中接受胎兒生理評估,在裝上胎兒心跳及子宮收縮監測器後,整個房間僅有孩子急促的心跳聲環繞,我必須仔細感受她的胎動,一次又一次按下紀錄。

也許因爲職場是個風雲變幻的戰場,懷孕以來我很少靜下心來,與她好好對話。

在這個奇幻而密閉的空間裡,我彷彿沉浸於子宮中,與孩子面對面訴說。

尚未懷孕前,我內心向往的母親形象,是傳統賢妻良母的典範,全心投入相夫教子的生活,成爲無條件等待家人歸航的港灣。但在經歷職場現實,以及接觸多位職場媽媽的無奈,同時確認懷的是女兒後,我頓時驚醒:

我想追求的,不只是實踐「妻子」和「母親」兩種角色的功能,而是留給女兒關於「女性自我成長」的一切可能性。

▲繼續求職很大原因中,「不想與社會脫節」也是主要考量。(圖/翻攝自pixabay)

我期待女兒懂事之後所認知的母親,是一個運用學識和經驗、獨立思考與不斷進修,在職場上賺取自己應得報酬,且在生活與經濟方面不需要依賴任何人的形象;與男性在家庭或工作上,沒有差異地共同負擔責任,甚至未來能夠創立自己的專案或團隊,不再擔心於僱主的心思變卦,或是受困於勞資制度的黑洞,或是畏縮於等待丈夫的迴應,最後無奈地說出「目前也只能這樣」的自嘲。

就像是遞給孩子的告解信,關於產後立即重返職場的決定,關於無法在她襁褓時期全天候的守護。在母親節前夕,我也即將成爲一個母親,這篇長文不只是遞給我腹中的孩子,也期望遞給臺灣職場上所有女性。

女性在分娩時獨自承受的苦痛與意志力,都將成爲下一代孩子的人生觀照,期待這不得不的 4 封信,能夠成爲這個不得不時代的現實文本,逐漸消失於臺灣勞動環境中。

注1: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 第11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爲解僱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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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職女性何時才能安心生孩子?──寫到分娩前一週的職場奮鬥記」原刊載於 Goodjob 職場透明化運動,新聞雲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