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撞機車逃逸害騎士摘除脾臟 酒駕男辯「不算重傷害」下場出爐

男子酒駕肇逃,害對方脾臟摘除重傷害,遭法院判刑得入監服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男子林家揚在苗栗酒後開車,逆向撞上騎機車謝姓男子,導致他脾臟摘除,全身多處骨折,甚至左腳趾也截掉一指。林男竟只承認酒駕撞人,否認肇逃,還辯「脾臟摘除不算重傷害」。臺中高分院認爲林男無悔悟之心,飾詞狡辯,依酒駕致人重傷害、肇事逃逸罪判他應執行2年3月,得入監吃牢飯,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林家揚2019年4月某日凌晨,在苗栗頭份友人車行喝酒後,開車走頭份市中華路由北往南行駛,結果竟然開到對向車道,撞上騎機車過來的謝姓男子。謝男全身多處骨折,送醫發現脾囊撕裂傷,只能開刀摘除,所幸保住性命。左腳第一指也切除,左手腕術後活動功能不良。

林男在事發當下沒留現場報警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將車留在現場,徒步走進巷子離去。剛好頭份派出員警員莊富傑休假開車經過,發現現場沒有肇事者,經詢問工廠保全也跟進巷子,就看到林男走路不穩、衣服有血跡。林男被攔下後哭着說「犯錯了!」自承有發生車禍,還說「拜託,趕快載我回桃園」,莊警亮出服務證後將他帶回現場,交給處理員警。林男酒測濃度高達0.89,遭依過失重傷害、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林家揚在臺中地院審理時,雖坦承有酒駕和撞到對方,但否認肇事逃逸,辯稱喝完酒後就醉了,之後發生什麼事情都完全忘記。法官認爲事證明確,依酒駕致人重傷罪判1年4月;肇事逃逸罪判1年3月,應執行2年3月。

林男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除依然否認肇逃,甚至還辯稱「脾臟摘除應不屬於重傷害」,本件只構成酒後駕車及普通傷害罪等。

法官審理後認爲,脾臟是人體器官,切除就不可復得,影響人身體器官完整,已屬重大不治。西醫觀點中,雖然切除脾臟可由其他淋巴組織替代,但脾臟可造血、儲血濾血,切除後可能因爲免疫力減低,增加特殊感染機率, 身體受外界侵入危險相對增加,當然構成重傷害。

另外,根據莊姓警員供詞,林男跟他在巷內對話過程意識清楚,且知道自己發生車禍、犯錯等。林男明知謝男受傷,卻未對他施以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未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或留下個人資料聯絡方式,也沒獲得謝男同意步行離開,已有肇逃主、客觀犯行,也不符自首要件

法官認爲,林男酒駕釀成重大車禍,刻意逃避司法責任,犯罪情節不輕。犯後並非均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實未感受被告有真誠悔悟之心,亦無悛悔實據,被告不符合「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之法定要件,不得緩刑,最後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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