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9合1選舉 檢察官:檢舉賄選容易又有高額獎金

行政院長賴清德多次宣告政府查察賄選的決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9合1選舉即將在11月底舉行,各家候選人無不摩拳擦掌,花招盡出。有檢察官發文鼓勵民衆檢舉賄選,除了檢舉人可以利用手機,輕易的錄音錄影外,檢舉人的身家資料一定受到保障,還可領取最高1000萬元的檢舉獎金,何樂而不爲?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指出,政府爲了禁止賄選行爲,以確保選舉過程結果能夠公平,訂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如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1000萬元;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500萬元;查獲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200萬元。查獲其餘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20萬元。

由於一般民衆對於檢舉賄選多數會擔心檢舉行爲遭他人知悉,但蔡東利強調,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爲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又如果所檢舉之刑事案件,其最輕本刑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舉人亦有《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蔡東利也說,檢舉時如能提出相關之錄音、錄影檔案,更可提高執法機關查獲賄選之機率,然民衆此時,亦會擔心蒐證之錄音、錄影會不會觸犯相關刑事法律?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之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監察者爲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其行爲不罰。另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爲了蒐集候選人賄選之證據而錄音、錄影,絕非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之「無故」,也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因此相關之蒐證行爲並無觸法之虞。況且現在手機錄音錄影非常方便,更便利民衆蒐證。

至於什麼樣的行爲會購成現金賄選呢?蔡東利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爲一定之行使者,即構成賄選。其中「行求」是指對有投票權人提出某種希望,促使對方應允,一有行求,即成立犯罪,不以投票權人承諾爲必要。「期約」係指雙方就其期望而爲約定而言。因此當有候選人或其助選員選民表示欲交付現金、利益,希望選民投票給某特定候選人,該行爲本身即構成犯罪,而不用等到選民收到買票的錢纔會購成現金賄選,如選民因此將相關事證交付執行機關,並因而查獲,檢舉人即可獲得規定之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