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用率太低挨罰4億!遠通提告槓高公局 一審勝訴判免繳

高速公路ETC。(圖/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遠通電收(ETC)102年遭高公局控告,國道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合約標準,違約情節重大,並開出4億27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遠通不服挨罰,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臺北地院19日審理,認定遠通未達違約要件,判遠通勝訴,4億罰金免繳,全案仍可上訴。

交通部高公局指出,民國100年4月15日至102年8月16日止,國道電子收費ETC利用率落後,未達合約標準,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長達855天,實屬重大違約情節,因此按日處新臺幣50萬元罰金,共計開罰4億2750萬元。

案由遠通提出訴訟後,由臺北地院收案審理,並於19日作出一審判決。法官認爲,高公局曾3度發函,指出遠通位於第5、第6年度到達利用率65%、70%等標準,針對65%標準指標而言,遠通約遲一年達成,雖對契約履行造成影響,但難認定屬於重大延宕;且如若遠通違約情形嚴重,高公局爲何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皆將遠通營運績效評估爲良好或極佳?

法院指出,高公局認定遠通電收利用率落後系因服務品質缺失、且財務狀況不佳,但高公局卻未舉證;法官因此認爲,本案無從認定遠通有違約,一審判決4億2750萬懲罰性違約金不存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