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太沖動 公園廁所上了有夫之婦要賠30萬

羅姓男子與已婚蔡姓女子首次在三重大都會公園(圖)公廁擦出火花,後續又6度發生性關係臺北地院判他應賠蔡夫3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羅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蔡姓女子,明知蔡女已婚,卻仍發生7次性關係,因而遭蔡女丈夫提告求償80萬元。羅男開庭時說,自己還在念研究所人生經歷相對單純,遇事難免思慮不周,希望酌減賠償金額,臺北地院審酌後,判羅男應賠30萬元,可上訴。

蔡夫提告主張,他與蔡女2018年11月間結婚,婚姻關係迄今仍在,羅男透過聊天室認識蔡女後,竟與蔡女發展出超過正常男女交往的情誼,2020年7月31日在新北市三重大都會公園的廁所親吻愛撫口交後,2人8、9月間又6度到旅館或羅男租屋處發生性行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故求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羅男承認與蔡女發生性行爲7次,表示是在匿名聊天室上認識蔡女,時間不到3個月,並非一開始就抱持侵害蔡夫配偶權的意思,他年僅24歲,尚在研究所就學,人生經歷相對單純,遇事難免思慮不周,又因經濟能力有限,名下無任何不動產,80萬元金額實在太高,他無法支付。

法官認爲,羅男承認侵害配偶權,足認已破壞蔡夫的婚姻關係,審酌雙方身份地位情節輕重後,酌減賠償金至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