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私酒被姪子檢舉遭查封 爲藏私酒竟謊報遭竊判刑定讞

臺中郭姓男子釀酒後遭查封,竟謊報私酒遭竊,遭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臺東縣政府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中市郭姓男子開酒業公司,但遭臺中市府註銷釀酒許可郭男繼續私釀,姪子看不下去,向警政單位檢舉,郭男釀造的私酒遭搜索、貼上封條。郭男爲免私酒遭銷燬,竟將查封的酒搬走後,謊報遭竊。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一二審見解,依照「妨害公務罪」將郭男判刑8月定讞。

判決指出,郭男開設的禾易酒業公司,在2010年被臺中市政府公告註銷工廠登記證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但他仍私下釀酒,大量堆放在工廠倉庫中。他的姪子看不下去,向警方檢舉,臺中市警局刑警大隊於2013年11月底,會同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人員,到郭男的倉庫查緝,當場查獲大批私酒共計1350公升。由於數量體積龐大,搬運不便,警方與市府人員遂依法張貼封條後,委託郭男保管,之後離去,要郭男等待通知。

郭男知道這批酒最後可能被銷燬,爲了避免損失,他先提出訴願、行政訴訟,而後私下將部分遭查封的私酒撕去封條,搬到其他地方存放,只留下270餘公升桶裝私酒,總計他搬走約1000餘公升的私酒,市價達數百萬元。而郭男爲免相關刑責,他竟在2015年5月間到警局報案謊稱1000餘公升被查封的私酒,已經被人偷走。檢警立案偵辦後進行調查,發現現場門鎖並未遭破壞,郭男對於失竊的細節也含糊其辭,懷疑郭男監守自盜,這才查出全案案情檢方依照「妨害公務罪章」中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以及「誣告罪」,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郭男有罪,均判處有期徒刑8月。其中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郭男的行爲無視國家公權力的存在,更造成國家機關發動無益之司法偵查程序,耗費司法資源外,更有造成無辜民衆可能遭不知情的檢警機關鎖定,進而遭受調查與追訴的危險,因此仍判刑8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