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北市:僱主違規最高罰200萬元

▲若僱主要求勞工國定假日、休息日出勤,得依法給付出勤工資,若違反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農曆春節假期到來,考量民衆返鄉團圓需求,並適度舒緩年節交通行政覈定,今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農曆春節調整爲自小年夜開始放假,連續假期爲2月10日至2月16日,共放假7天,並於2月20日進行補班。臺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陳昆鴻表示,僱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陳昆鴻表示,此次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爲國定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僱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陳昆鴻指出,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爲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周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021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2月10日已成爲休息日,僱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關於員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該如何給?陳昆鴻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是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若僱主違反規定,可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如果是月薪人員,僱主因業務需求,徵得員工同意於國定出勤,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應加給1日工資加班費;若爲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202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圖/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