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輕生9租客全搬出凶宅 父母「繼承遺產」要賠房東286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30多歲的楊姓女子2018年7月間臺南謝姓房東租屋,同年12月底卻選擇在租屋處輕生。謝女無奈之下決定提告求償287萬多元,畢竟這起事件發生之後她的房子被認爲是凶宅,不僅房客全部提早退租,就連房價也嚴重減損,最後獲判286萬9645元的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楊女死後多日才被發現。(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謝女在判決書中主張,楊女的租約是2018年7月至12月,每月1日前應給付租金4000元,她在租期屆滿前一個月曾表示想要續約,後來又改口說不要,沒想到2019年1月初就在房間裡自殺身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其他房客因爲害怕、畏懼而全數搬走,並要求終止租約,事後也沒有人願意承租或購買。

謝女接着表示,依據原本與9名房客簽訂的租賃契約計算,應該收到的租金金額爲24萬800元,沒想到楊女選擇走上絕路,租客全都決定提早搬走,事出突然她也只能勉強同意,加上房屋價值因此嚴重減損,考量當事人已經離世,上述侵權行爲責任理應由繼承人繼承,這才決定對楊家父母提告,請求所得遺產限度內賠償287萬1730元。

對此,楊女雙親反駁,女兒承租的房間是頂樓加蓋的第4層建物,屬於違章建築,依法本應列管並拆除,拆除後即無任何價值,自然不會因爲輕生事件而有任何房價損失,況且其他房客終止租約與這件事不具有因果關係,就算房東出示租賃契約,也只能證明雙方有簽訂租賃契約,不能確定這些房客都是因爲發生憾事才決定搬走。

▲楊女雙親不捨女兒走上絕路,房東還要對此求償。

「女兒是我們的掌上明珠,因爲一時想不開而選擇自盡,已令我們心碎不已,如今面臨起訴索賠,無異是在傷口撒鹽心情更是雪上加霜。」楊女雙親表示,輕生的原因錯綜複雜,難以認定女兒當時是明知並有意造成房價減損,充其量僅能認定是因爲「過失」造成房東純粹經濟上的損失,如今反過來求償實在沒有理由

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縱使楊女生前租賃的房間是違建,但這一點隻影響房屋一般交易行情,她選擇在房間內自殺,導致屋子變成俗稱的凶宅,兩者之間性質不同,況且雙親質疑房東的鑑價報告,卻又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可見房東主張房價受損應屬可採。

法官提到,楊女身亡後數日才被發現,檢方到場時遺體已經腐敗,血水浸入傢俱中發出惡臭,按照一般社會通念而言,民衆對於同棟房屋內有人自殺身亡多日普遍存有畏懼心理,容易造成心理的負面影響,導致生活品質下降,因此房東主張其他房客提早退租尚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堪爲採信,最後判雙親應賠償286萬9645元較爲合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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