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開國道路肩挨罰 高公局調ETC佐證…法官撤銷!

高速公路ETC資料照。(圖/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遊姓女子國道違規,被其他民衆檢舉違規,她提行政訴訟,但高公局卻因未透過國道上的ETC監視系統,向遠通電收調閱遊女的通行紀錄,提供給法院當作證據而遭法官痛批;高公局澄清,的確有收到來自監理所的公文才能調閱個資,應該是作業流程疏失纔會讓法官誤會

遊姓女子去年4月開車行經中山高南下88.1公里處時爲行駛路肩,遭民衆提供行車記錄器影像檢舉,遊女遭裁罰4000元。遊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當天上午7點到下午1點是假日開放路肩行駛時段,質疑檢舉者的行車記錄器時間沒有校準;此外,高公局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爲何能調閱她的ETC紀錄?

對於這起「假傳聖旨疑雲,高公局科長張文將表示,「實際上這個案子是監理單位來跟我們調閱,通常會調收費目的以外的資料,都是一些個案、特別的一個需要,往往都有一些時效性,所以在作業的部分,大概作業上都會直接複製給相關源頭需要的一些單位,這樣的作業程序部份,我們未來會做一些檢討改進。」

原來法院行文給新竹監理所,監理所把公文交給高公局,高公局再向遠通調閱資料,同時把個資傳回監理所和法院,卻被法官認爲高公局「代法院決行」,擅自侵害民衆隱私,因此撤銷罰單

雖然高公局坦承回傳資訊的程序有檢討空間,但也強調調閱通行紀錄確實有公文依據;張文將說,「基本上ETC還是屬於收費目的,基本上上面的影像資料不會用來做取締違規的執法依據。」

遠通電收也表示,只有政府、警察、法院等機關需要調閱特定車輛行車資料,在有公文的前提下,同時經過高公局同意,他們都會提供。雖然高公局是ETC資料的擁有者,但畢竟涉及駕駛人個資,如果擷取資訊過程草率或沒有標準作業流程,難免會引發爭議。(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