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客超商門口腳滑骨折「二審神逆轉」 女店長兩理由慘賠23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姓女子2017年6月10日與家人一同出遊途中行經屏東縣某超商,卻因爲階梯水泥剝落滑倒,導致摔倒骨折,事後向業者盧姓店長提告求償77萬8986元,但一審遭駁回。她不滿上訴至高雄分院,最終逆轉獲判賠償23萬5826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女在階梯上滑倒。(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事發地點無關)

高女在判決書中主張,事發當天中午12時許她買完東西從超商走出來,下階梯時因爲水泥嚴重剝落損壞而滑倒,導致右側脛骨幹骨折及右踝雙髁骨折,盧女既然是門市店長,應該盡到大門前階梯設備的維護,因此決定向業者及店長提告求償醫療費2萬1213元、交通費1萬8000元、看護費19萬8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5萬2353元、減少勞動能力損失18萬9420元及精神上損害20萬元,合計77萬8986元。

對此,盧姓女店長反駁,走出大門後尚有一個平坦寬敞的平臺,還要多走2、3步纔會到階梯,況且階梯深度寬大、陡度平緩,也沒有放置任何障礙物地磚更沒有任何破損之處,事發當時天氣晴朗視野清晰,一般人根本沒有跌倒的可能,「高女沒有提出足以證明我有何過失,以及她的傷勢和這些有什麼因果關係證據,全案經屏東地檢署調查也以不起訴處分,可見她說的話並不實在。」

▲高女送醫後隨即開刀治療。(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而高女的弟弟出庭證稱,當天全家人一同出遊,中途想要上廁所、買飲料,纔會前往該超商,他上完廁所回到車上等待,妻子就跑過來說姊姊跌倒了,「旁邊有一個小姐說我姊踩到樓梯滑倒,我們叫救護車送到醫院,第一天開刀,第二天我回超商拍照,樓梯就是破損,也沒有貼警告標示,玻璃門轉彎直接就踩到樓梯」、「問店員有沒有監視器可調,他們回答沒有,我當時雖然納悶,但沒有多想就回去醫院了」。

高雄高分院法官經調查發現,該門市走出來的確有一個平臺,但玻璃門左側與階梯僅相距1、2片地磚,相當於左轉1步就可以直接下階梯,且階梯第一層地磚雖然完好,但直角部分已經破損,位置由左延伸到玻璃門左側牆壁擺設花盆地方,約6片地磚邊長衡諸經驗法則,「該階梯已無平整直角防止跌倒的安全功能,也沒有設置警告標示」,極易導致踩滑摔倒的危險,最終裁定原審廢棄,改判店長應賠償23萬5826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