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狼師性侵男童生子 若生母向生父請求扶養費律師這樣說

桃園某國小任教的40餘歲徐姓女教師,2020年擔任班導師期間強上班上男童發生性行爲至少9次,更因此懷孕產下小孩,遭重判17年6月。律師呂俊傑指出,依據民法規定,若女老師提出請求認領之訴,經DNA確認後,法院將會判決生父應認領,經認領後,就變成法律上父子關係;若女老師再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法院也會判決勝訴。

當時的男童目前已經是高中學生,呂俊傑說,即使高中生不想要認領這個小孩,依民法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高中生就是非婚生子女生父,生母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爲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爲之。

呂俊傑表示,因此若女老師及小孩向法院提請求認領之訴,透過訴訟程序要求高中生認領,法律通常會以小孩的權益爲出發點審酌,主要是雙方有無血緣關係爲依據,只要DNA確認,被判認領的機率相對高。

呂俊傑說明,只要生母提起認領之訴,生父被判決應認領後,即負有扶養義務,若生母經濟拮据,可再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生父必須負擔;由於孩子是直系血親,即使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最多隻能減輕扶養義務,而無法免除。

呂俊傑指出,高中生若確實是小孩的事實上父親,但要成爲法律上父親,仍要經過認領程序, 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爲自己親生子女,只須認領人確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即可;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爲已足,不以具有行爲能力爲必要,因此高中生即使目前尚未成年,仍可依法認領。

呂俊傑表示,若高中生滿18歲成年並取得結婚能力,與女老師結婚,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爲婚生子女,小孩將透過準正方式成爲高中生小孩。若現在高中生採用認領程序,日後行使監護權時,因高中生未成年爲限制行爲能力者,要替小孩行使法律行爲時,恐仍須由高中生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小孩目前由女師及家人共同照顧,但若女師入獄,小孩將由誰來扶養?呂俊傑說,因高中生未認領不是法律上父親,不須負擔扶養責任,小孩請求扶養則依民法扶養義務順位來請求;但若高中生認領扶養小孩,高中生依法須負擔扶養義務,且在行使監護權時,若從事法律行爲,則要經過高中生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律師呂俊傑指出,依據民法規定,若女老師提出請求認領之訴,經DNA確認後,法院將會判決生父應認領,經認領後,就變成法律上父子關係;若女老師再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法院也會判決勝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