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前夫與婆婆譏「不會生」她怒告誹謗獲同情但仍判無罪

女遭前夫婆婆譏「不會生,她怒告誹謗獲法官同情但仍判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市一名離婚婦女,向前夫協商債務時,遭到另結新歡的前夫、以及前婆婆,在家門彩券行,向外人宣揚她「不會生」,讓她心靈受創,對前夫母子提告誹謗,但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前夫母子將生育子女枷鎖全然加諸在女方身上,傷害她的情感,行爲相當不厚道,但基於現代社會價值改變,舞法生育之事仍難認定會貶損個人價值,因此判決母子無罪。

根據判決書記載,女方與前夫結婚多年,但兩人未生育子女且均屬不易受孕成功族羣雙方已離婚。女方於108年2月21日下午5 時30分許,前往找前夫協商債務,但前夫卻在住處屋外對鄰居飆罵女方「她不孕(臺語)」等語;而前婆婆也在108 年3月27日晚上8時30分許,在兒子開設彩券行內,同樣飆罵前媳婦「她不孕(臺語)」

女方認爲自己沒生小孩是很大的傷痛,前夫及前婆婆竟然還在衆人面前拿此事說嘴,氣得向法院提告誹謗。在審理時,前夫堅稱:當時所以會罵陳

前妻不會生,是因爲她不斷質問爲何要離婚,他才被動回稱是「不會生」。而前婆婆也強調,是前媳婦指控兒子騙她離婚,自己爲了平反不實指控,纔會說是因「不會生」。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爲,然我國現代社會已普遍接受,女性擁自主選擇是否生兒育女權利,女性之價值並非依附於家庭,更非繫於是否能夠生育子女,是以他人無從生育之言詞嘲諷、指摘他人,依現代社會客觀上價值,應不致造成他人社會評價之貶損,亦不致產生人格聲譽之損害。

因此法官認定,前夫母子前婆婆,本來就知道女方對生育子女之事,幾經嘗試仍沒結果,當時又聽聞前夫又與信任妻子育有1兒,已屬沉重打擊,當時聽到「不會生」等刻薄、道德上有問題之言詞,將生育子女之枷鎖全然加諸在女方身上,無疑是再次刺痛她,傷及告訴人之情感,被告2 人之行爲固然不厚道,依現代社會價值,並未有貶抑之意,因此判決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