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擄逼喂毒性侵 持刀反擊刺死惡徒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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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陳姓女子遭鄭姓男子擄走後,強迫注射毒品鄭男並脫掉她衣服企圖性侵,她搶奪藍波刀後殺死鄭男,檢方殺人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陳女適當、必要且合宜的防衛手段,判無罪。檢可上訴。

檢方指控,鄭男因與陳女有金錢糾紛,及懷疑先前涉嫌之毒品案件是遭陳女向警員告發查獲,,他在2017年7月22日晚間將陳女約到汽車旅館內,向她稱「錢沒跟他處理好又報警抓他」,並開車載陳女。

隔天凌晨,陳女利用鄭在加油站廁所洗手之際,自行駕駛汽車離去,後來她在某停車場出口處遭鄭發現,鄭持棍棒跳上引擎蓋後,自駕駛座車窗進入車內,2人發生拉扯;陳女拿車內的藍波刀刺向鄭的頸部胸部

鄭男受傷後,從停車場搭載陳女,她打開副駕駛座車門,跑向對面馬路,並跳上一民衆騎乘機車後座,鄭發現後,又開車衝向該機車,機車倒地後,鄭男開車離去並將汽車停在路邊警方據報到場,鄭男出血休克死亡。

檢方將陳女依殺人罪起訴,她說鄭男在旅館先用藍波刀刺她大腿、拿汽油潑她、拿椅子砸她,強迫她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和海洛因,後來鄭男把她丟到車輛車廂,載到虎頭山上,強迫注射海洛因在她左手臂、把她上衣脫掉要跟他發生關係

她解釋,案發當時,鄭男突然出現並持鐵棍進入車內後,他伸手摸向他原本放置藍波刀、槍枝地方,她當時要拿東西保護自己,就隨手拿到藍波刀防衛,爭執過程彼此都有受傷,否認殺人;新北地方法院判她無罪,檢上訴。

高院認爲,鄭男在停車場出口處攔住陳女,再持鐵棍攻擊她並進入車內,她的身體生命亦有遭受侵害之危險,她拿出藍波刀並與鄭互相拉扯、搶奪藍波刀之行爲,爲適當、必要、且合宜之防衛手段,並無防衛過當之情形,仍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