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辯管教「孩子是我的!」 名律:有刑責,加重1/2

▲虐童事件頻傳律師PO文強調,須加重刑責。此爲日前新竹童案翻攝照片。(圖/翻攝自新竹爆料公社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虐童事件頻傳,很多更是被害兒童父母親自動手,被逮後,還辯稱:「孩子是我的,我只是管教而已」讓人不勝唏噓。律師指出,法律上雖然賦予父母管教的權力,但若管教過頭變成虐童,那父母親還是要面對刑責,甚至要依照特別法規定,加重刑責1/2!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李善植律師指出,傳統上,也許有人會認爲小孩是自己的財產,對於自己的財產當然可以隨意處置,但是這種忽略孩子也有獨立人格偏差觀念,常導致虐童事件不斷頻傳。雖然,《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但應爲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在《刑法》上仍構成犯罪。

李善植解釋,法律之所以承認父母之責任及相關權利,乃因子女需要保護與協助,以便子女能夠在社會團體發展出自我負責之人格。並確保子女之身體及人格發展不致受到父母濫用親權之傷害。而《民法》第1085條之「必要範圍」,應審酌父母行使懲戒權之手段是否適合於教育子女之目的兩者間之關係是否相當,綜合認定之。因此,父母對孩子之懲戒權,其本質乃基於子女之利益,父母並非當然可以拿來當作惡意處罰小孩的藉口

李善植提到日前新竹3歲男童遭綁陽臺、受虐吃穢物新聞,他認爲,孩童被以束帶捆綁,父親可能因此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所謂「妨害自由罪」,系行爲人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拘束妨礙他人身體之行爲,而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達於剝奪其人身行動自由之程度者就會構成。又父親以束帶捆綁限制孩童之自由,明顯逾越教養之必要範圍,父親也不能假懲戒權之名義據以免責。

李善植進一步點出,此外,爲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該父之行爲可能不僅觸犯《刑法》之規定,還會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特別規定,加重其刑事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