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中影7.5億公款 前副董莊婉均判刑8年6個月定讞

莊婉均原擔任中影公司副董事長,被控挪用中影資產7.5億元。(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中影案尚未完結,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以土地開發、購買大樓名義,侵佔中影高達7.5億元。最高法院判決8年6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其中9個月的刑期可易科罰金,因此莊婉均確定得入獄服刑時間爲7年9個月。

莊婉均被控自2006年5月起,擔任中影副董事長,卻趁當時蔡正元經常出國,由她代爲保管公司大小章的機會,以投資開發土地、購買商辦大樓、顧問費等名義,挪用中影近7.5億元,支付其購買中影公司的款項個人信用卡稅金等等。

一審莊婉均被依僞造有價證券等罪名,判處4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5年8個月,另有1年有期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