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權益入《勞基法》 欠薪可要求要派公司給付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指出,要求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不定期契約有助派遣公司正常化。(遊升俯攝)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22)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派遣業者不可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避免勞工遭「用完即丟」,否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且,派遣業者若刻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得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

勞動部表示,國內目前派遣勞工約15.1萬人,過去勞動部即曾正式函釋要求派遣業者,不得因爲客戶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但依照2017年勞動檢查結果,仍有2%違規,今立委提案修正勞基法第9條,明訂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有助強化派遣勞工工作穩定。

另,過去派遣業者如惡意倒閉或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往往難以追討遭積欠工資,此次增訂勞基法第22條之1,派遣勞工如遭積欠工資,可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臺灣派遣公司常遭外界詬病良莠不齊,修法要求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不定期契約之外,還有罰則,若是規模小的「一案公司」,因爲要付資遣費,可能乾脆就不做了,有助派遣公司正常化。

並且,此次增訂條文向要派公司課責,未來要派公司需要人力眼睛就會放亮,一定會看派遣公司的財力,連一個月薪水都付不出來的就不會找,因爲屆時派遣公司若積欠工資,風險可能都是要派公司要承擔。王厚偉樂觀的說,此次修訂條文可以改變臺灣派遣勞動市場現況

但對於勞動部同意派遣勞動權益入法,卻遲未提出勞動派遣專法,遭立委質疑總統政見跳票。王厚偉則說,專法草案規定要派單位可用派遣人員上限3%,企業界埋怨額度不夠,30人以下企業一個人都用不了,但工會卻認爲3%都不應該有,勞資歧見仍大;若表列哪些行業可否用派遣人力,則可能會標籤化該行業的人力運用,故目前推專法仍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