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性愛照、求歡被拒菸燙小女友 男狡辯遭判刑

▲曾有案例,一對男女在PUB結識發生一夜情,後來女方求愛遭拒,憤而叉腰呼男方巴掌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劉姓男子涉嫌拍攝與未成年女友性愛照片,並在求歡遭拒後以香菸燙傷對方肚臍挨告,在庭上辯稱是女友聽到要分手,驚慌衝向他想要道歉,肚子不慎觸及他手上的香菸,纔會造成燙傷,新北地方法院法官不信,判他2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去年2月1日晚間10時許,在住處向女友求歡,女友以身體不適爲由拒絕,被告一氣之下涉嫌將少女壓制在牀,用菸蒂燙女友肚臍左上方,造成0.5公分燙傷。

法院審理時,劉男坦承拍攝性愛照片,至於傷害部分,則辯稱當天是因爲他迴應少女「要分手就分手,這樣的女人我無法忍受」,女友驚慌地衝向他欲道歉,因爲速度太快,肚子不小心撞到他手上的香菸,纔會造成燙傷。

法院認爲當時少女身穿衣物,如果真的不慎碰觸,應不至於造成如此傷勢,因此不採信被告說詞。法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傷害罪,判決劉男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爲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爲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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