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懷宗貪污認罪 法院再次裁定200萬元交保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利用人頭詐取助理費,士林地院二度召開羈押庭,潘懷宗(左)快步低頭進入法庭並未對於助理費用途有任何的說明。(李文正攝)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費300萬,士林地院1月27日裁定200萬元交保。高等法院以潘確有勾串、滅證之虞,撤銷原裁定,士林地院8日上午二度召開羈押庭,裁定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另外增加不得與其他關係人接觸的限制。

士林地院二度召開羈押庭,潘懷宗當庭認罪,除了坦承偵查中僞造文書罪外,對於貪污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潘也坦承犯罪,法院因而裁定交保,與上次交保金額相同,仍爲200萬元。

士林地檢署調查,潘在2008年到2020年間,利用辦公室主任陳玉臺胞姊、姪兒以及鐘錶員工充作人頭,將議會補助的助理費挪作私用,第一時間潘否認犯罪,並稱因信任陳玉臺,只要是陳提供的名單,他都會任用,直到陳玉臺應訊時全盤托出潘才承認部分犯罪,坦承沒有僱用檢方約談的3名助理,將錢拿去支付紅白帖、辦公室費用,會負起「應有的責任」,否認涉犯貪污罪,檢方批評潘「認罪認得不幹不脆」。

對於士院二度裁定潘懷宗200萬元交保,士林地檢署表示,將研析卷證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