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披露:湖北黃岡市原公安局長淪爲黑惡“保護傘”獲刑9年

(原標題:判決書披露:湖北黃岡市公安局長淪爲黑惡保護傘”獲刑9年)

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汪治懷案的判決結果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2020年7月17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判處汪治懷有期徒刑9年;11月23日,湖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治懷在庭審中痛哭 湖北衛視視頻截圖

裁判文書還顯示,汪治懷在被湖北省紀委監委調查期間,檢舉揭發湖北省應急管理廳廳長唐寅在擔任黃石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違法干預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區公安分局辦理的一起賭博案件,導致多名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線索。汪治懷的該行爲被認定爲一般立功,可以減輕處罰。

湖北日報曾刊髮長篇報道《從“打黑先鋒”到黑惡“保護傘”的蛻變》剖析汪案。報道稱,汪治懷案系湖北省紀委監委直接查辦的黑惡勢力“保護傘”第一案。“我由一名執法者,變成了違法者,我由一名黨員幹部變成了被告人,我深表歉意,磕頭認罪。”據庭審視頻顯示,汪治懷在最後陳述中,當庭痛哭。

“打黑先鋒”落馬,把老闆哥們甘被圍獵

據湖北日報此前報道,從警35年的汪治懷來自普通工人家庭,27歲入黨。他刻苦鑽研業務,逐漸成爲一名刑偵專家,破獲多起大要案。

報道稱,任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汪治懷了解到該市有一個以衛浩爲首的黑社會組織氣焰囂張,製造多起血案。該黑幫分子得到某區政法機關一些黨員領導幹部“一條龍”保護。汪治懷果斷組織專班秘密偵查,一舉打掉當時這個黃石建市以來最大的黑社會組織及其“保護傘”。

報道稱,汪治懷因此被當地一些幹羣譽爲“打黑先鋒”。因表現突出,他獲組織提拔重用,一步步走上重要領導崗位。汪治懷先後榮立二等功3次、三等功1次,其擔任“一把手”的黃岡市公安局也屢獲省、市表彰。但就是這樣一個曾經深受組織信賴、羣衆肯定的公安局長,墮落成與黑惡勢力頭目稱兄道弟的反面人物。

2018年4月9日,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公佈:黃岡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汪治懷(副廳級)涉嫌職務違法,接受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的報道,汪治懷案件線索來自一次常規的幹部任前廉潔審覈。2017年初,湖北省紀委結合此前羣衆舉報開始調查,隨着調查的逐步深入,汪治懷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問題被一一曝光。

報道稱,剛開始時,一些老闆千方百計接近汪治懷,給他送錢送禮,他保持了戒備之心。一些老闆便費心琢磨從哪下手。有老闆慢慢發現了他的軟肋,講江湖義氣。於是通過汪治懷的領導、下屬,一步步接近、拉攏和腐蝕他,剛開始是請他喝茶、吃飯,後來是安排旅遊、安排洗浴甚至嫖娼,與他套近乎、拉關係,慢慢與他成“好哥們”。

報道介紹,辦案人員發現,汪治懷的性格中,主觀上瘋狂斂財的特點並不明顯,但被老闆收買、講哥們義氣爲老闆當工具的特點十分突出。他與那些所謂的“哥們兒”相處久了,就不知不覺迷失了方向,“哥們兒”提的要求他儘量滿足,根本不考慮作爲一名黨員領導幹部能不能做這些事情。他的受賄、徇私枉法行爲,都是因爲所謂的“朋友”找他。

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公佈:汪治懷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三罪,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徇私枉法,命下屬爲涉毒嫌犯違規取保

裁判文書顯示,法院查明,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汪治懷多次接受他人賄賂和說情,利用其擔任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黃岡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司法職權,違法干預下級公安機關辦案,明知是犯罪人員而故意包庇,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脫刑事追訴。

例如,在湖北浠水縣一起酒店KTV容留吸毒的涉毒案中,汪治懷安排下屬運作對涉案人員取保候審,撤銷網上追逃。

法院查明,2012年,私營企業主魏某某在湖北省浠水縣出資修建天澤大酒店音樂會所,將四樓用於容留他人吸毒,2013年至2017年間,爲尋求非法保護,魏某某通過黃石市公安局幹警姜某介紹認識時任黃岡市公安局局長汪治懷,先後送給汪治懷現金共計3萬元和香菸、蟲草等名貴禮品。2013年10月28日晚,浠水縣公安局在天澤大酒店音樂會所四樓包房內查獲大量吸毒工具及氯胺酮48克,現場抓獲吸毒人員35人。案發後,魏某某和姜某請求汪治懷從輕查處。此後,浠水縣公安局抓獲會所管理人員魏某,並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會所四樓包間管理人員周某立案偵查,並上網追逃。魏某某和姜某爲此再次請求汪治懷對前述涉案人員辦理取保候審並從輕處理,汪治懷利用其黃岡市公安局局長的職權,安排分管禁毒工作的副局長多次前往浠水縣公安局,要求該局負責人儘快爲涉案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在汪治懷非法干預下,犯罪嫌疑人魏某、王某、周某先後被浠水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後以行政處罰方式結案,導致周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脫刑事追究,天澤大酒店長時間存在容留他人吸毒、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

2012年初,私營企業主王某某、任某、閆某在黃岡市黃州區合夥開設遊戲機廳賭博牟利,當年7月17日晚,該遊戲機廳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區分局勝利街派出所查處,現場繳獲賭博機36臺,現場管理人江某因涉嫌賭博犯罪被刑事拘留。受王某某請託,汪治懷利用其黃岡市公安局局長的職權,安排該局治安支隊支隊長找黃州區分局局長協調,爲江某辦理取保候審。由於汪治懷的非法干預,致使該案犯罪嫌疑人及幕後老闆王某某、任某等人未受到刑事追究。事後,汪治懷收受王某某現金3萬元。

做兩面人,在下屬面前僞裝成廉潔幹部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7年,汪治懷利用其擔任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黃岡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爲盛某等人在案件查處、消防整改、工程承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30餘萬元。

《湖北日報》曾在報道中稱,汪治懷屬於典型的“兩面人”,耍“兩面派”。平時的汪治懷,給幹警的印象正直、清廉、敬業。有人說他根本不與社會上的老闆有往來,辦公室絕少來陌生人。這些幹警並不知道汪治懷在8小時之外與老闆們的往來。這與汪治懷懂得刑偵、善於防備、精於隱藏自己有關。他在下屬面前塑造了自己“廉潔”的形象。即便是受賄,他也十分注重做好防查準備。當湖北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汪治懷案情後,黃岡市公安局幹警十分震驚。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汪治懷利用其擔任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職務便利,接受盛某請託,爲其合夥承包大冶鐵礦廢礦場撿礦業務及減免承包費用等事項提供幫助。2011年底,盛某獲得600餘萬元收益,欲送給汪治懷300餘萬元,汪表示先將錢放在盛某處。2013年10月,汪治懷及其妻袁某認購湖北省浠水縣散花鎮碧桂園江灣城映翠灣兩套聯排別墅。汪治懷要求盛某爲其支付其中7號別墅購房款,並讓盛先行代持該別墅產權,以掩飾其受賄行爲。盛某表示同意,爲其支付了7號別墅購房款140萬元。

汪治懷還被認定犯串通投標罪。2012年下半年,汪治懷與吳某商定,由吳某找一家有資質公司,然後以該公司名義承接公安局指揮技術大樓裝飾工程。2012年底,吳某請朋友李某出面幫其承接工程。爲排斥其他投標人,汪治懷按照吳某的授意,將招投標活動安排在湖北省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汪治懷還安排下屬代表招標單位參加評標活動,並在開標前一天召集三人開會,提出若其他公司中標則以廢標處理。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汪的指示打出高分,使李某公司順利中標。

舉報前上司獲立功,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7月17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治懷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汪治懷不服,提出上訴。

湖北高院二審認爲,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和司法解釋對徇私枉法罪“情節嚴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參照既往司法實踐經驗,一般從犯罪手段是否惡劣、危害後果是否嚴重、是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就本案而言,汪治懷作爲上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和司法工作人員,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多次非法干預和插手下級公安機關辦案,明知涉案人員涉嫌犯罪,仍違法要求下級辦案機關爲多名涉案人員辦理取保候審,導致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脫刑事追究,嚴重損害了刑事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且其中涉及收受當事人賄賂,爲涉黑人員提供非法保護,被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爲黑惡勢力的保護傘,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涉案犯罪依法應被認定爲“情節嚴重”。

2020年11月23日,湖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文書顯示,汪治懷在被湖北省紀委監委調查期間,檢舉揭發湖北省應急管理廳原廳長郭唐寅在擔任黃石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期間,違法干預黃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區公安分局辦理的一起賭博案件,導致多名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線索。

公開履歷顯示,郭唐寅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任黃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0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黃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而汪治懷於2002年12月至2012年3月任黃石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2.02明確副廳級)。兩人曾是上下級關係。2011年11月至2018年11月,郭唐寅任湖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2018年11月,任湖北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9年1月4日,湖北省紀委監委對郭唐寅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步覈實,汪治懷檢舉揭發的上述問題被查實,作爲對郭唐寅案立案調查的依據之一。

據此,法院判決認爲,汪治懷檢舉揭發他人涉嫌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由於其檢舉揭發並經查實的並非他人重大犯罪行爲,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汪治懷在上訴中提出,根據郭唐寅案涉嫌受賄金額高達9330萬餘元,其檢舉揭發行爲應作爲重大立功予以認定。但法院認爲,汪治懷檢舉揭發的犯罪線索只是立案查處郭唐寅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據之一,且該犯罪線索僅僅涉及郭唐寅衆多職務犯罪中的一起徇私枉法犯罪事實,對其職務犯罪全案的查處所起作用較小,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法律要求,依法只能認定爲一般立功。

2019年5月,湖北省紀委監委公佈消息,對湖北省應急管理廳黨組書記、廳長郭唐寅進行調查。2020年8月31日,郭唐寅因被指控犯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僞造身份證件5罪,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該案目前尚無判決消息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