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新財管、留外銀 金管會大鬆綁

金管會銀行主秘童政彰。(圖/截自金管會視訊畫面

爲拚新財管方案、協助外銀在臺經營,金管會大鬆綁。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20日宣佈完成修法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規定,31家國銀與8家外銀在臺分行可望受惠。未來可望有三大效益,包括:提升外銀在臺子行或分行通路經營效益、擴大與海外總行交易額度範圍、滿足國銀在海外籌資與發行新財管商品的需求。現已完成修法,21日正式發佈施行。

童政彰指出,此次修正有三大重點,一是放寬外銀淨值計算。他指出,過去只有本國銀行在計算BIS時可把「備抵呆帳、保證責任準備金額的50%」納入淨值計算,考量銀行淨值是承受風險強有力基礎,放寬外銀在臺分行也可把「備抵呆帳、保證責任準備金額的50%」納入淨值計算。

二是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之部位限額,由證券部門淨值改爲「銀行覈算基數」新增規定包括與「單一」海外關係企業之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覈算基數10%。與「所有」海外關係企業之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覈算基數20%。

童政彰指出,放寬爲「覈算基數」後,當銀行與總行進行交易時額度就可擴大範圍,可提升外銀在臺分行、子行通路的經營效益。以目前國銀31家、外銀在臺分行8家來看,39家金融機構證券商業務指撥營運資金合計400億元,過去的限額是10%、20%也就是交易上限爲40億元、80億元,但未來可提高到3700億元(總體覈算基數3.7兆元)。

舉例來說,現行臺銀兼營證券商指撥營運資金爲8億元、覈算基數3300億左右,而花旗銀指撥證券商營運資金就要15億元是臺銀的一倍,就是因爲在跟海外總行或分子行做有價證券買賣時需要較多的指撥營運資金,未來法令放寬後,改成核算基數(960億)的10%後,可跟總行或海外分行的交易額度擴大,可有效提升其經營績效。

三是放寬取得海外子行發行公司債之限制。過去商業銀行不得投資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等有價證券。考量我國銀行海外子行因籌措資金需要可能發行公司債,且金管會「新財管方案」已開放銀行得透過自營買賣方式提供海外子行發行之結構債予高資產客戶,因此增定銀行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不具股權性質公司債,且於當天出售者,得排除上開限制。

童政彰表示,目前共有12家國銀海外設有20家子行,未來可透過此機制放寬,滿足海外子行籌資需求,並擴大商品範圍滿足客戶需求。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除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納入得與海外關係企業交易之規定,及以銀行覈算基數控管限額外,並放寬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之限制,可有助銀行於一致性之風險控管基礎下,充分發揮其資產規模優勢,建立更具規模之債券買賣部位,及結合集團資源滿足客戶需求,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並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