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立院動員警察護送陳菊報告創憲政惡例 葉毓蘭提案修法

葉毓蘭(葉毓蘭提供)

立法院7月審查監察院長陳菊人事案,藍綠立委引爆肢體衝突,藍委質疑立法院動用警察權護駕陳菊,甚至阻擋藍委向陳菊表達抗議。爲杜絕日後警察權遭濫用,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案修訂「立法委員行爲法」,明確規範國會警察權的行使

葉毓蘭表示,1991年以前,立法院曾動用6次警察權,雖形成憲政慣例,但其後20多年未再使用,主要原因是缺乏相關法律明確規範授權,因此警察權的使用與不使用,往往造成朝野政治攻防的失衡,而侵蝕民主憲政的基礎

葉毓蘭舉例,2014年318學運佔領立法院議場長達24日,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堅持不動用警察權,使得學運拖延擴大而影響當時政局;今年7月14日立法院審查監委人事案時,立法院調度大批警察進入院區,保護當時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破壞國會自主獨立,並於議場外的院區內,限制在野黨立委的人身自由及進入議場權,侵犯立委職權行使,創下憲政惡例

因此,她提出「立法委員行爲法增訂第7-1、7-2條文草案」,明定立法院長、副院長爲維持立法院會議秩序,處理議事目的,得於立院場內動用警察權,但須遵守憲政慣例與符合國會自主獨立原則。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疑義發生時,經黨團提案,應在一天內召開黨團協商研議符合國會自律處理方式

爲維持警察調度合理性與避免執法爭議,明定除派駐立法院編制內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人員外,其他警察人員進入立法院院區內執行相關勤務,均需獲得立法院院長書面請求或同意方得爲之。

草案規範,警察不得於院區內限制立委人身自由、進出議場或妨礙其職權行使,若違反相關規定,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從重處分;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爲避免警察權行使爭議,相關警察人員名冊與該權行使期間之相關證據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