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保釋法官:黎智英曾稱願戴電子鐐銬,只是香港沒有

(原標題:批准保釋法官黎智英曾稱願戴電子鐐銬,只是香港沒有)

亂港頭目、壹傳媒創始人黎智英此前曾因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兩度提堂並被拒絕保釋,但他卻在23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時,獲港區國安法指定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批准,成爲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後獲得法庭批准保釋的被告。

12月29日,李運騰就同意保釋解釋稱,黎智英此前一直遵守保釋條件和承諾,同時有高額保釋金與人事擔保;另外,黎智英還曾提出願意使用電子鐐銬等電子監察裝置,以換取獲准保釋,但香港律政司表示不可行。對此,身兼執業律師的港區立法會議員周浩鼎直指香港並沒有電子鐐銬,法庭卻還將其視之爲獲准保釋的理據,痛批法庭太天真

據香港東網30日消息,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針對黎智英被指有潛逃風險,其曾提出可戴上電子裝置警方監察其行蹤,但律政司確認該措施在香港並不可行,之後黎智英改爲承諾可一直逗留在家中,作爲替代條件。法官又指,黎智英以往一直遵守保釋條件,他與香港有連繫,他的家人及有相當多的生意在香港,他自己也交出1000萬港元現金、外加3名人事擔保各10萬港元作保釋金,並同意到警署報到和接受外出旅遊限制。對於香港警方提出近日已出現多宗潛逃事件控方並未有指出哪些人士的潛逃與黎智英有任何關係。另外,黎智英還就保釋作出多項承諾,如不會見外國官員、不接受媒體訪問及不發貼文等,法官認爲,以上足夠防範黎智英於保釋期間再觸犯港區國安法。

對此,議員周浩鼎直指,黎智英竟然建議使用根本不存在的電子監察裝置作條件,以換取獲准保釋,而法庭居然還視之爲獲准保釋的理據。周浩鼎批評法庭無視黎智英的潛逃風險、低估潛逃後將引致的後果,未能嚴肅考慮各項因素,直言法庭“想法未免太過天真”。對於法庭接二連三批出錯誤的保釋條件,令不少人乘機棄保潛逃,周浩鼎認爲事件不是個例,而是“系統性犯錯”,強調律政司絕對有責任即時提出上訴。而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也批評稱,黎智英擁有各方人士協助,絕對有能力潛逃,法庭根本不應准許他保釋。

據瞭解,73歲的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被落案起訴,同時還被控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位於將軍澳工業村廠房的用途。上述兩案均會在明年4月16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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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保釋理由公佈 樑振英:2020年司法界最大笑話

亂港頭目黎智英上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引發輿論譁然,不少香港政界法律界人士對這一結果表示強烈質疑。

12月29日,香港司法機構公佈此案書面判決理由,法官李運騰認爲案情可爭議空間。李運騰還稱,相信可通過嚴格的保釋條件降低黎智英潛逃風險。

對於這一結果,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樑振英直批:“在今天的國際形勢下,竟然有香港法官以爲用這十個保釋條件就可以防止黎智英潛逃,這是2020年全球司法界最大的笑話。”

據《星島日報》消息,李運騰表示,根據控方指控,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爲包括他曾向外國或境外機構作出“請求”,但控方沒有引述香港國安法解釋“請求”的定義。因此法官根據自行理解,採納較傾向律政司的定義,即“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協助其作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行動,無論該“請求”是否成功,都可構成犯罪。

李運騰稱,黎智英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在7月1日《國安法》生效當日,已停止“請求”。

控方上週爲反對黎智英保釋提交了一些他在公開場合發表的言論,部分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雖然這部分內容不在國安法限制之內,但法官表明會採納這些言論,因爲這足以反映黎智英的立場。

不過,李運騰稱,根據控方目前所依賴的兩場由黎智英分別在7月和8月主持的節目,儘管內容上有攻擊性,但其言論似乎更多是“評論和批評”,而非“請求”。雖然控方反駁稱,黎智英的言論是隱晦地提出請求,但目前法庭認爲辯方的案情有可爭議空間。

李運騰強調,證據的強弱並非永遠一致,未來可能會有所改變。

黎智英被指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4)條

控方此前要求法庭須考慮黎智英潛逃風險,包括黎智英被起訴多項罪名,海外又有經營生意等,而且私人擁有兩艘遊艇,潛逃風險可見一斑。且黎智英未被起訴違反香港國安法前,法庭也曾經拒絕他出境申請。

但李運騰認爲,黎智英迄今爲止已遵守法院規定的每一項保釋條件,且黎智英在香港有家庭和廣泛的業務聯繫,是一個“紮根在香港的人”。雖然法院曾駁回黎智英解除旅行限制的申請,但並沒有“裁定”他有意逃離香港。

而就近期出現的多起亂港分子棄保潛逃事件,李運騰認爲,每起案件都應根據其本身的案情作出決定,就黎智英而言,控方並沒有說明他與潛逃者有任何關係及一致的行動。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理由還提及,黎智英一方曾提出願意“佩戴電子裝置,以便警方隨時監察他的行動”,但控方表示該選項在香港不可行。之後黎智英通過律師表示,如果能獲得保釋,他願意被限制在住所。

判決理由截圖

李雲騰表示,在全面考慮所有問題後,認爲可以通過增加嚴格的保釋條件降低黎智英潛逃風險。

書面判決理由公佈後,樑振英在臉書(Facebook)發文寫道:“不出所料,法官完全沒有考慮黎智英的背景,包括他和西方國家的政治聯繫,他在潛逃後對這些國家的政治價值等等,這些因素是黎智英會否潛逃的動機和他潛逃的能力。”

就李運騰所謂黎智英“紮根在香港,有廣泛的家庭和生意聯繫”,因此潛逃風險低,樑振英反問:“哪個潛逃人士沒有這樣那樣的廣泛聯繫?”而對於佩戴電子設備一事,樑振英評論道,這是極大的漏洞。

樑振英指出:“黎智英這個在美國和西方政府登堂入室,打通天地線(意指上下打點),在香港和世界各地反華反共的人,在今天的國際形勢下,竟然有香港法官以爲用這十個保釋條件就可以防止黎智英潛逃。”

“這是2020年全球司法界最大的笑話。警察又辛苦了。”樑振英說。

目前,香港律政司已就黎智英獲准保釋的決定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訂於12月31日在終審法院處理。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由馬道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處理,估計聆訊爲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