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三讀 商業本票將邁向無紙化

蘇嘉全三讀通過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商業本票將來將無實體化!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除國庫券外的短期票券,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髮行登記。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初審時表示,現行法律規範短期票券得以登記形式發行,但實務上對於公司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融資性商業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行使追索權時,仍需持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爲因應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需求,並提升票券市場效率作業安全性,降低票券商初級市場人工作業、提高投資人持有意願及強化金融商品流動性,因此提出修法。

文明定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外,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髮行登記。

同時,集中保管機構辦理髮行登記的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給執票人或持有人,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的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爲票據法的拒絕證書

而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的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的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此外,條例也增訂,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的短期票券,沒有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髮行登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