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貨車司機撞死單車男 與家屬和解求減刑…法官不同意

屏東地院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判處穆男有期徒刑1年1個月 。(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穆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屏東市廣勝路與古鬆西路口時,擦撞到同行騎腳踏車左轉陳姓男子,致陳男受傷倒地送醫不治,雖穆肇事逃逸,事後與家屬達成和解,檢方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起訴。

法官審理,認爲該起車禍事故發生時撞擊力道非輕,撞擊聲響非小,穆未停車察看,反採取逕行離開現場方式意圖規避應負的責任,且左眼看不見,駕車上路行爲已屬提高用路人行車往來的風險所犯情節尚非輕微,應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情事,未予減刑,判他有期徒刑1年1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說,無照的穆姓男子於今年年2月18日深夜,駕駛自小貨車,沿屏東市廣勝路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廣勝路與古鬆巷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閃光黃燈號誌的指揮,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適有陳姓男子騎乘腳踏自行車沿同向行駛至該路口,也應注意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啓燈光,慢車行駛,不得侵入車道行駛,在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距離,竟未注意上情,貿然左轉,擦撞到穆自小貨車車頭,致陳男人車倒地,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等,送醫不治,穆事發後逃逸。警方查出他涉案,傳訊依法送辦。

法院審理時,穆的委任律師表示,該事故系因被害人直接切入快車道左轉爲肇事主因,且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等語,但法官認爲,被害人該過失仍無礙於被告刑事過失責任的成立,未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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