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檢察官激情訴請頂新認罪 看似三贏卻輸了法治精神

文/高雄律師

昨(6)日頂新混油案開庭媒體報導檢察官論告時稱被告魏應充等人「爲了降低成本而故意向大統購買便宜混油」、「痛批『辦再多促銷,或是一次無罪判決,都無法改變人民的唾棄』」、「勸諭魏應充等人認罪,展現對食品安全造成傷害的歉意」。該篇新聞讓許多民衆留言痛罵,卻忽略了法院運作原理,和媒體是不同的。

媒體的報導,不見得是真正的事實,例如同一個媽媽老闆呂炳宏,可能被說成是「龍門客棧翻版、爲錢殺人」,也可能是「呂炳宏嘆:社會氛圍比殺人可怕」。同一個裸屍案的死者男友呂介閔,可以被說是「殺女友布性疑陣」也可以是「翻案獲判無罪」。

檢察官的起訴事實,經常被媒體當成事實來寫,民衆看到報導,就以爲獲知案件真相,殊不知,檢察官起訴的事實爭點,還要拿到法庭審理、確認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確有足夠的證據佐證,才能夠下有罪之判決。而現今社會大衆,卻經常受到媒體報導影響、以有罪推定的角度去理解事實,也容易導致「判無罪的就是恐龍法官」的輿論

現今的媒體,只要拿到地檢署發佈的新聞稿(裡面當然只有一種角度),就能寫出活靈活現的犯罪故事,引發所有閱聽衆義憤填膺甚至號召揭竿起義。但,法院的判決卻不能只因爲檢察官說曾參殺人,媒體也報導曾參殺人,法官避免自己被說成是恐龍法官、就判他個死刑來大快人心。刑法永遠是最後的手段,是讓國家以公權力合法侵害人民的權益,也因此受到的限制非常之多。法官在審理時,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用公正客觀的角度,去衡量檢辯雙方的證據並認定事實。

回到混油案本身,檢察官的論告固然是想在法庭上對法官「動之以情」,甚至藉由媒體報導來拉攏民衆與檢方站在一起。但實際上,檢察官更應重視的是如何「說之以理」。

檢察官的論告內容,應基於證據對事實作出論證,也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論告不但顯示出檢察官公訴的成效,更是法官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的重要參考。若論告未能落實,沒有理而只有情、沒有證據卻有指控,那麼也就沒有發揮到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與功能,何不請法官自己google新聞報導就好了呢?

至於檢察官還稱該案被告是「下屬作證時維護上司沆瀸一氣」,更等同是將自己的無能或是不作爲不打自招。證人在法庭上都會具結,誓言自己所說皆爲真,並經過交互詰問,讓辯護人和檢察官輪流問話,如果證人真的在作證時爲了維護上司而說出不實的證詞,那麼檢察官也應該在交互詰問時抓出證人證詞的漏洞,甚至偵辦證人是否涉犯僞證罪,而非在論告時對於證人的有利證詞一律說成是和被告沆瀣一氣。

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激情演說,讓媒體有了精彩吸睛黑心廠商報導,成功贏得收視率、民衆也有了情緒宣泄的出口,得以在各大新聞、論壇痛罵頂新該死,以抒發面對食安事件不斷爆發,自己卻無能爲力的恐慌,檢察官也成功塑造了自己爲了正義、爲了人民發聲的英雄形象。但是,若缺少了證據的存在,那麼在這出看似正義檢察官、精采媒體報導、民衆大發怨氣的三贏劇碼裡,輸得徹底的,就是臺灣法治精神

作者賴律師,在高雄執業。此文爲讀者投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