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文駕車衝撞總統府丟汽油彈判無罪 法官:政治性言論無立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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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蘇姓網友因不滿時事,在臉書留言表示,可以對民進黨提出罷免,或學習港獨暴動革命,採用大客車衝撞汽油彈等, 檢方蘇依恐嚇及煽惑他人犯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爲蘇所發表之言論,屬政治性言論,無立即危險,判決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去年5月13日蘇宜蘭縣某便利商店,以行動電話上網連結其以「蘇幻雲名義申請之臉書帳號後,留言「學習港獨暴動革命,採用大客車衝撞&汽油彈=鎮暴警察無作用,目標總統府中選會&立法院&行政院」等內容,涉犯恐嚇等罪。

宜蘭地院判決無罪,檢上訴後,高院認爲,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以達成追求真理、監督政治活動,進而促進民主政治健全發展本旨,必須存有具體的「急迫重大政府利益」之下,才得加以限制,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

高院認爲,蘇的留言目的,在於藉此表達個人政治主張,抒發對執政當局之不滿,且無要求、號令、邀集不特定之人羣起爲之用語,難認蘇有何恐嚇公衆之故意,或煽惑他人從事犯罪之意圖,根本上也沒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狀態存在。

合議庭表示,蘇發表之言論,屬政治性言論,且無證據足以證明有「急迫重大的政府利益」必須賴以維護,難認涉犯恐嚇公衆罪或煽惑他人犯罪,判蘇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