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車險江湖貓膩

當購入新車時,你可曾被4S店銷售員軟硬兼施要求同步購買其所推車險,乃至被要求繳納“續保押金”?

當愛車受損時,你可曾面臨過保險公司“捨近求遠”,將你的事故車按照“近親原則”推修給了與之合作的4S店?

當保險將到期,你可曾遭遇在未允許外泄信息情況下,被聞所未聞的保險公司、4S店車行電話轟炸?

定損維修時,你可曾遇到定損員和4S店或修理廠“狼狽爲奸”,邀你上演一出“偷樑換柱”只爲多拿到理賠金

又是一年3·15,爲幫助消費者“避雷避坑”,北京商報記者起底“車險江湖”中的種種貓膩,教你如何見招拆招。

貓膩一

新車捆綁保險銷售抽提成

家住湖北的東風日產陽光車主黃笑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抱怨稱,自己買新車時,被4S店同步進行了軟磨硬泡的車險推銷。黃笑表示:“這家4S店新車上險推薦的產品並非我所需,況且我在保險公司有‘熟人渠道’,能買到更划算的車險產品。我本欲拒絕在那家4S店買車險,卻被告知若不投保的話,購車所享優惠將會大打折扣。”

貸款買車的寶馬車宋飛(化名)卻不同,他吐槽了自己在4S店遇到的“定製套餐”經歷。“當初貸款買車、分期付款時,4S店便強制要求我上全險,甚至要我交‘續保押金’,之後繼續在這家4S店投保。”宋飛如是表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買新車必須購買車險涉及到強制性消費,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可以拒絕。”江西錦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保軍律師分析道,案例中的現象明顯屬於強制消費的行爲,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業保險應該是一種自願性質的保險,任何的變相強制都可能是不合適的行爲。”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和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儁生如是評價。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補充稱:“消費者選擇之後也需要遵守合同約定,不能買車後找到更便宜的投保渠道,就想撕毀當初的購車合同約定。”

貓膩二

推修誘導伴隨隱秘“返點”

家住北京市的車主賀琳(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報料稱,她近日在豐臺某小區發生剮蹭事故,向交警及保險公司報案後,卻接到了遠在房山的4S維修店電話。賀琳不禁心生疑竇:自己當初投保的4S店近在咫尺,開車10分鐘左右便能到達,爲何遠在房山的4S店卻主動請纓?多方調查發現,賀琳的車在報案之後,被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推修給了與該險企合作的房山4S店。

原來,所謂4S店修理廠不收返點,看重的其實是保險公司“引流”來的修理、保養費用。“這可比賣車賣保險更賺錢,也是比提成更隱秘的‘維修返點’。”4S店修理廠員工賈東(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如是表示。

“修理廠和保險公司之間會簽有合作協議,比如零部件打折、送修比約定等。”某車險業內人士認爲,賀琳的遭遇,只是4S店修理廠和保險公司之間“投桃報李”現象的一個切面。

然而,這樣的“互利共贏”,卻可能讓消費者爲之買單。李文中指出,這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能憑藉其專業優勢地位侵害消費者的選擇權。他表示:“對於此種情況,監管部門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商定事故車輛修理機構時,提供多個合格機構供消費者選擇。另外,如果4S店修理廠因此而向保險公司特定工作人員‘返利’,那麼保險公司相關人員則涉嫌違法犯罪。”

貓膩三

攬客上門暴露信息漏洞

“我記得當初買車險的時候,銷售員告訴我要記住車險到期日,及時續保。現在看來,根本不需要刻意去記日期。”湖北大衆車主何青(化名)對北京商報記者無奈表示道。在車輛保險即將到期的一個月內,保險公司、4S店的車險報價信息便會紛至沓來,數量多達幾十家,其中部分4S店甚至向他介紹了價值數千元的“投保送保養”等附加服務。

這令他爲自己個人信息的泄露憂心忡忡:“我並未在這些4S店購車、修理維護或者上險過,爲何他們知道我車險將到期,到底是誰泄露了我的隱私?”有業務員告知何青稱,是“從公司資料庫拿到的”,但是公司資料庫如何獲得客戶信息,對方並未透露。

馬保軍指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侵害公民個人隱私權的行爲。”電話號碼屬於個人信息,若保險公司、4S店等機構在未徵得消費者允許的情況下,將消費者的電話號碼推送給保險公司、修理廠、4S店等單位,這些單位以電話、短信等方式侵擾到消費者私人生活安寧的,則保險公司、修理廠、4S店等單位將涉嫌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爲。

然而,某車險理賠人員表示,保險市場存在許多倒賣、外泄客戶資料的情況,且車險市場泄密亂象嚴重程度更甚於壽險,且因能接觸客戶資料的環節較多,泄密信息源很難追究。

貓膩四

修理廠與定損員勾結騙保

擁有多年車齡的滴滴“老司機”張林(化名)對北京商報記者透露,許多保險公司定損員會和4S店修理廠、受損車車主達成協議套取“回扣”費用。“曾經我同事的車保險槓撞壞了,正常在外面廠家修理更換要花1000元左右。但他最後‘託關係’去了一家4S店,定損員和他約好定損1000元,報給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則是兩三千元,中間多出來的一兩千元,定損員和他進行了‘分成’。”

無獨有偶,4S店工作人員馬蓮(化名)在“前東家”處,亦見識過修理工與定損員之間“狼狽爲奸”套取保費的事件。不過車主成了被排除在外的“冤大頭”。馬蓮回憶道:“拆解定損之前,店裡的‘老師傅’掄着錘子,將原本完好的水箱框架完全砸壞,然後再由定損員進行拍照定損。他告訴我,這樣能向保險公司要更多的錢,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會多交錢。”

馬保軍介紹稱,這種行爲嚴重者將涉嫌構成“保險詐騙罪”,屬於刑事犯罪行爲。他表示:“如果4S店修理廠員工存在主動破壞受損車輛的行爲,則是對消費者合法財產的侵害,依法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對於這樣的“騙保遊戲”,李文中認爲:“車險一直是財產保險領域保險詐騙最嚴重的領域,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方面存在‘第三方會費’,也就是由保險公司爲被保險人支付車輛修理費;另一方面是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如果再出現修理廠與保險公司定損員勾結,那情況就更爲嚴重。修理廠與保險公司定損員這種相互勾結騙取保險賠償的情形涉嫌保險詐騙犯罪,同時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首先,故意擴大損失是對被保險車輛的一種損害,甚至造成車輛安全隱患;其次,這種故意擴大損失增加賠款可能會導致被保險車輛續保保費的增加。”李文中指出。

消費者如何辨“坑”

面對上述車險江湖貓膩,車險消費者應該如何“擦亮眼”?

李文中建議:“首先,消費者一定不要爲了眼前的蠅頭小利而參與其中,一方面這會涉嫌犯罪,另一方面最終損害的是全體投保人的利益;其次,對於強行捆綁銷售行爲可以說“不”,必要時可以依法維權;再次,如果不想自己的車輛成爲保險公司與4S店之間的交易籌碼,消費者在與保險公司商定事故車輛修理機構時應當維護自己的選擇權,避免被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支配。”

另外,有保險業內人士指出,在事故發生之後,車主切忌不與保險公司聯繫,就全權委託給修理廠理賠,然後再找險企報銷費用,而是應該先報警、再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派人查勘定損後,再對車輛進行修理,最後提交單證進行賠付。否則,若險企不承認車主修理車輛的4S店,或者認爲修理費用高出定損費用,損失和差額部分可能就由車主自己承擔。

同時,有汽修業相關人員建議,車主修車後應該向保險公司索取定損單,如發現定損內容與實際維修項目不符,則可認定修理廠有夥同保險公司定損員騙保的暗箱操作行爲。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