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擺攤1年被檢舉29次 提告求撤罰法官不挺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本報資料照片)

夏姓男子在新店某騎樓違規擺攤,1年內被檢舉29次,新店警分局總共開罰4萬3500元。夏男提告抗罰,主張擺攤地點是「庇廊」而非騎樓,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不採信,仍認定他違規,但發現警方誤認其中18張逾期,開錯金額,遂判決撤銷超過部分5400元,可上訴。

夏男在新北市某騎樓擺麪攤,去年5月到今年4月間一直被民衆檢舉,新店警分局認定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總共開出29張1500元罰單,罰鍰總金額達4萬3500元。夏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夏男主張,他在該處擺麪攤維生已經6年,去年5月才突然接獲舉發通知單,讓他覺得很困惑。他的攤位上方並無樓層覆蓋,只有遮蔽物,應屬於「住宅用地之庇廊」而非騎樓,警方忽視法律的明確,籠統地將騎樓涵蓋庇廊,而擴大處罰範圍,原處分已不合法。

夏男強調,他擺攤的地點並無公告禁止設攤,且有「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另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新店區公所共同會勘後,該地點爲「空地」,且座落在私人土地,而非道路,不可使用《道交條例》處罰。

新店警分局抗辯,騎樓與庇廊均指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的空間,空間及功能並無差異,因此習慣上統稱爲騎樓,現行法規並無「庇廊」一詞,且該處屬於市府騎樓整平計劃的一部分,供不特定人來往通行已達30年以上,應屬「供公衆通行之地方」,夏男確實違規。

法官採認警方的答辯,就算夏男在私人土地擺攤,並已取得地主同意,但爲兼顧公益,私人財產利益必須有特別的犧牲,原處分認定夏男違規,並無違誤。

不過,根據《道交條例》裁罰基準表,違規擺攤部分,逾期30日內繳納罰鍰纔開罰1500元,夏男有就其中18張罰單及時到案陳述意見,不能算他逾期,應只罰1200元,法官遂判決撤銷超過部分共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