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負責人 營業稅須分開繳

獨資商號若變更負責人,要留意申報營業時間財政部南區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如果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必須在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若加上例行申報營業稅時程,會出現前後繳納兩次營業稅情況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依營業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可分爲小規模營業人、營利事業、特種飲食業等三種。小規模營業人採按季查定營業額課徵1%營業稅,但如果是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者適用0.1%營業稅率,小規模營業人爲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0日前繳納營業稅。

營利事業爲每年單數月(1、3、5、7、9、11月)的15日前自動報繳、適用5%營業稅率,惟金融業特定業務適用2%或3%營業稅率。特種飲食業每月10日前報繳,如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飲店適用15%營業稅率,酒家、有陪侍茶室咖啡廳酒吧等適用25%營業稅率。

官員指出,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若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經是不同的課稅對象,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後,應在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填寫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退抵稅款文件,一併遞交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並查覈。

舉例來說,若獨資商號原負責人A在4月20日退休、將商號賣給B並變更負責人,A必須在5月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而B獲得商號後,需依照例行程序、在單數月15日報繳當期營業稅,但僅就接手後營業期間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