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前5年虧損 可按新股權比例抵扣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近年企業以合併方式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競爭力已非罕事,但公司合併前的虧損是否可供存續或新設公司扣抵,不少業者仍摸不着頭緒,對此,財政部表示,合併前各公司經稽徵機關覈定的5年內虧損,可按合併後所佔股權比例計算虧損扣除額

財政部說明,公司合併前,各企業虧損年度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針對各參與合併公司,可將其合併前經稽徵機關覈定、尚未扣除的前5年內各期虧損,按各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新公司股權的比例計算,並自各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新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爲存續公司,乙公司爲消滅公司,合併後股權各爲3,000股及1,000股,即合併後股權比例甲公司股東佔四分之三,乙公司股東佔四分之一;合併時甲公司並無經稽徵機關覈定尚未扣除虧損,乙公司則有核定尚未扣除虧損金額三筆,分別是2006年2,000萬元、2011年3,000萬元及2012年1,000萬元。

此時2006年的虧損因爲已超過5年扣除年限,所以合併後甲公司在2013年度可適用的前5年覈定虧損扣除額,應先將2011年和2012年虧損金額相加(4000萬),再按其四分之一比例計算,也就是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