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獎學金綁學生要工作數年 勞動部稱1狀況勞務無效

不少企業爲了留住學生,與學校合作透過獎學金綁住學生,並要求應工作數年,如果違約甚至要返還獎學金。(報系資料照)

不少企業爲了留住學生,與學校合作透過獎學金綁住學生,並要求應工作數年,如果違約甚至要返還獎學金,勞動部官員表示,依勞基法規定,該類型合約屬「最低服務年限」,因此僱主應提供「合理補償」,並不得要求在獎勵期間提供勞務,否則恐被視爲勞務對價而不符合規範,教育部也正研擬契約範本供學校參考。

依勞基法規定,若僱主要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則僅限如航空公司提供如機師等專業技術培訓或是入職時提供如簽約金等合理補償,才能要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不少私營企業甚至國營事業會與學校合作提供獎學金,並要求最低服務年限,勞動部官員表示,獎學金是否屬合理補償,則要視如僱主提供獎學金的額度及範圍等必要性及合理性判斷,但如果僱主在契約中載明如寒暑假學生需來企業工作,則屬提供勞務對價,不屬於合理補償範圍,就不得據此要求最低服務年限。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與教育部討論後,學校應協助學生檢視合約、提供諮詢窗口,並建議辦理說明會讓欲參加的學生得知相關訊息,且部分企業更訂定不得至其他公司任職的「競業禁止」條款,則還要滿足相關要件,不能與最低服務年限綁定,也提醒企業就算用最低服務年限,如果用顯不相當的薪資綁約,也恐遭認定無效。

王厚偉提及,教育部擔心企業會濫用權利如用此規定,提供不合理獎學金及薪資,要求學生畢業後工作,因此教育部刻正研擬訂定契約範本供企業、學校及學生簽署。

教育部說,將發文提醒學校,務必協助學生與企業簽約時,注意並遵守勞動相關法規,以維護學生權益;針對近日推動新型專班要求外籍生留臺年限部分,則已洽詢法律顧問確認前所提供學校參考合約範本是否妥適,如有需調整的地方,後續將發函通知各校配合辦理。

但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劉士豪則認爲,勞基法適用的時間點爲受僱勞工,因此企業透過獎學金要求最低服務年限時,學生仍不屬於勞工,應該由教育部所訂定的規範或條款來視其有無符合相關規定;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也說,雙方在學校訂定爲混合契約,當時因仍未爲勞工,因此毋需遵守最低服務年限規定,但後續如果要成爲勞工並要求服務年限時,則要符合相關規定,並視之前的獎學金等有無符合最低服務年限的要求。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指出,處理上不一定是按照勞基法但也並非一定會無效,如果雙方後續有爭議如學生未去公司上班或工作未滿約定年限時,法院則會可能會參考最低服務年限法理包括是否有符合誠實信用、顯失公平等,一般不會直接認定契約無效,而是會讓雙方調整違約金、工作年限等,但如果給付金額過低、期間過短則約定長年期的服務年限也不太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