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交際費 須取得憑證

營利事業若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餐飲服飾、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爲營利事業之費用,必須留存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在帳簿上,否則會被認定爲個人消費或其他非本業費用、遭國稅局補稅

官員指出,不少企業會在尾牙或是年節發放百貨公司禮券做爲交際費,但如果未能拿出進項憑證舉證購買人與支用人,也無法證明業務用途,則該筆費用仍視爲個人消費,不得列報爲支出。

根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80條,企業列報交際費有上限規範,以全年進貨淨額在3,000萬元以下企業爲例,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若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如果全年進貨淨額超過3,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的企業,超過3,000萬元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1爲限,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能超過千分之1.5。

列報公司交際費須具備不同憑證,官員表示,若在外宴客招待費用則以統一發票爲憑,即使合作對象爲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商家也要索取普通收據,免記帳簿。如果是購入物品餐券、禮券或其他產品等,必須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成本金額,並保留統一發票或收據。

官員舉例,某鋼鐵業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A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元,雖A公司說明爲購買百貨公司商品禮券爲用在員工的三節獎金,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但因爲A公司並未保存其發票憑證、無法證明,最後遭要求補稅並裁罰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