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自用小客車 不能抵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客車,因爲跟公司經營宗旨無關、不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情況,因此不能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根據我國營業稅法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營業稅額時,可「進銷互抵」,因爲公司在進貨當下爲買受人需承擔營業稅,但是公司若轉賣貨品給下游消費者,其價格也同樣涵蓋營業稅。爲避免營業稅重複課稅,我國在1986年改爲進銷互抵機制業者可在銷項稅額中扣抵進項稅額,僅就互抵後餘額報繳營業稅。

若企業生意不佳,進貨大於銷貨情形,此時等於多繳營業稅額,多繳的進項稅額可在後續申報各期營業稅申報時,留抵各期營業稅的稅額。舉例來說,廠商今年進貨105萬元貨物、內含營業稅5%,進項營業稅額爲5萬元,如果廠商銷量不好,只售出62萬元貨物、銷項營業稅額爲2萬元,則多繳3萬元可掛在帳上,後續申報營業稅再抵減。

自我國營業稅改製爲進銷互抵後,國稅局每年選案查覈時,首先是針對企業的營業稅勾稽情況,也就是上游開立發票與下游廠商申報扣抵發票應爲一致,如果金額差距或是扣抵貨品錯誤,國稅局系統就會自動找出高風險案例,揪出假髮票情況。

不過,國稅局表示,如果公司是購買自用車輛、非業務相關貨物、酬勞員工個人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依照我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這些並不屬於公司必要成本,不能扣抵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