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利益 賣股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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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8日將公告新函釋,如果公司取得另一企業20%以上股份,投資成本小於會計準則上的淨資產價值,則會視爲未實現利益,待投資企業處分股票時就會按賣出價減除成本計稅。

反之,如果企業投資成本大於會計準則上的淨資產價值,財政部將按照會計準則視爲商譽價值,但如果未有併購行爲,不能適用企並法規定做逐年攤銷抵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指出,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如果企業投資購股金額低於淨資產價值(資產-負債),必須在投資年度帳目上認列爲廉價購買利益,因爲是尚未實現的所得,因此待企業賣出該股票或是合併後纔會計稅。

在申報營所稅時,尚未實現所得可先做減除、暫不課稅。官員認爲,所得實現才課稅,假設企業2019年購股、有廉價購買利益,賣出年度爲2021年,則申報2019年營所稅時只需認列、不用課稅,申報2021年營所稅再繳稅即可。

不過,吳蓮英也表示,如果企業購股金額大於淨資產價值,多出的金額爲商譽但是在實際合併前,不得個別單獨認列商譽並攤銷費用。

財政部官員舉例,B公司帳上資產爲1,500萬元、負債爲500萬元,淨資產即爲1千萬元。假設B公司股票每股10元、共有100萬股,當A公司花400萬買下50萬股(淨資產價值爲500萬元),因爲超過20%門檻,又比淨資產價值還低,等於是A公司賺了100萬元、但尚未實現。

官員表示,當A出清持股就會列爲賣股年度所得計稅。如果是A併購B,則廉價購買利益按合併年度後起分5年課徵營所稅。

不過,如果A公司是花600萬元買下B公司50萬股,等於是A公司多花了100萬元、即爲商譽價值,暫時不能攤銷。官員表示,如果A併購B公司時,才能按照企並法規定,於併購後15年內平均攤銷這100萬元,即使是出清持股也不能再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