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店面未申報扣繳 開罰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後即爲扣繳義務人,若扣繳稅額超過2千元時(不含2千元),則必須代替房東先行扣繳,按我國現行租金扣繳率10%計算,每月租金若超過2萬元(不包含2萬元)、即達標扣繳門檻。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負責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另外也要在每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覈。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而是據爲己有,將觸犯稅捐稽徵法侵佔稅捐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依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2021年起,若營利事業給付股利、利息所得、租金及執行業務等收入,單次給付金額爲2萬元以上(包含2萬元),營利事業即爲代繳義務人、必須扣取2.11%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並在隔月底前代爲繳納。

近期高雄市有一家專門經營二手商品的店家,自2018年~2020年承租一間店面,每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但三年來卻從未申報扣繳,總共約漏報扣繳稅款14.4萬元。國稅局查獲後,首先針對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裁處一倍稅額以下罰鍰,承租店面的業者補稅案件也帶出房東逃漏稅事實。

接着,國稅局掌握扣繳義務人明細後,針對未揭露所得的房東開出補稅單,連補帶罰合計約50萬元,

官員指出,2021年我國已經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的修正草案,逃漏稅案件一般案件裁罰上限已從6萬元提高到1千萬元,而欠稅額千萬元以上重大欠稅案件,裁罰上限更提高到1億元,估計可有效制裁逃漏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