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自行車酒測超標沒刑責? 法界:罰300-600元

▲騎自行車酒駕雖無刑責,但仍會被罰款。(圖/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近年來越來越多民衆選擇自行車當成代步工具,除了環保、經濟以外,還能健身,更有民衆認爲,騎自行車酒駕沒有刑責。對於騎自行車酒駕的問題,有檢察官表示,確實不會構成刑責,但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楊冀華表示,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也就是俗稱的「醉態駕駛罪」,其刑責爲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因此造成死傷,刑責更是加重爲「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條規定處罰對象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動力交通工具」通常指汽車機車,至於自行車並非「動力交通工具」,所以酒後騎自行車,確實不會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責。

但楊冀華指出,腳踏自行車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分類裡屬於「慢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4款之規定,慢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慢車駕駛人如果酒精濃度超過上開規定標準,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鍰。

也就是說,酒後騎自行車被測出超標,雖然不需要面對刑法的責任,但仍需要面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政責任,處以行政罰鍰。而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酒駕處罰標準,比起刑法「醉態駕駛罪」的處罰標準更低,騎自行車的民衆只要稍不注意,非常容易就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酒駕處罰標準。

另外楊冀華還補充,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酒駕測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3條第2項之規定,亦可處新臺幣1200元之罰鍰。因此,酒後騎乘無動力之腳踏自行車,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刑責,但仍有行政罰,而且拒絕酒測,罰得更高!楊冀華最後呼籲,爲避免荷包失血,建議民衆酒後還是不要貿然騎乘腳踏自行車,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