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議員許富男勾結養工處官員貪污案 更審改判9年

▲前臺北議員許富男,勾結官員,在瀝青工程案中收賄,二審判刑。此爲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民進黨籍臺北市議員許富男,涉嫌在「再生瀝青工程案」勾結養工處官員、廠商,收受權利金、賄賂等達2600餘萬元,一二審均重判他有期徒刑18年。案經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一審於28日宣判,仍認定許富男犯「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藉勢勒索財物」等罪,改判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02年間,當時仍爲臺北市議員的許富男以維護工程品質爲由,要求養工處招標道路瀝青舖設工程,必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這項要求讓北部的10餘家廠商較具競爭優勢,許富男再透過養工處約聘蔡姓技工出面,要求得標廠商必須繳交每噸100元的「權利金」。

10餘家廠商爲求得標,私下達成協議,亦即若欲得標之廠商,必須先繳納每噸50至100元的「圍標金」給不參與投標的其他廠商;此外還要再各分配5萬元給陪標廠商,10餘家廠商因此在2003至2006年間,低價壟斷養工處發包的道路重舖工程。另外廠商爲了打好關係,也招待養工處多名官員上酒店花酒,或是現金行賄。檢調估計,許富男因此取得近3000萬元的權利金,另外廠商也花費數千萬元,用在行賄與招待官員間。也因此廠商在施作工程時大量偷工減料,當時檢方調查不合規定的道路柏油,遍及臺北市40條主要道路。

全案經臺北地檢署於2006年間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均認定許富男有罪,一二審均重判他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6年。至於涉案的養工處多名官員,也分別遭判刑18年6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等法院更一審於28日宣判,高院仍認定許富男犯「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藉勢勒索財物」2罪,其中「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3年,「藉勢勒索財物罪」判刑2年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3年。另外涉案的公務員、廠商等人,也多獲得輕判,分別改判8年到11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