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帶新婚妻回家同住 女子不爽提告求搬走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市一名謝姓女子前夫離婚後達成協議,可擁有兒子監護權及永久居住在前夫房屋權利,但前夫卻帶着新婚妻子入住,謝女不服,提告要求遷出,遭到臺中地院駁回。

臺中地院判決指出,謝女與詹姓男子結婚,育有一子,兩人在民國95年協議離婚,謝女擁有兒子監護權極可擁有使用前夫房屋,不得強迫搬走,水電雜費則由詹男支付,且詹男需每月支付扶養費6000元。

謝女指控,前夫不僅在6年前不顧她的反對,自行帶越籍女友人住3個月後搬離,3年前又再度搬回,還把新婚妻子的戶籍遷入,有違當初的離婚協議約定,因而提告,要求詹男及新婚妻搬走。

對此,詹男則表示,當初答應提供房屋給前妻使用,是爲了減輕前妻扶養兒子的壓力,但他及他的家人仍可使用。臺中地院認定,雙方約定的永久使用權,僅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同意謝女若不願搬走,可永久居住,若無契約特別約定,謝女應無排除所有權人使用的權利。

臺中地院認爲,詹男房子有3房,謝女與子各住一間 ,詹男與新婚妻搬入同住其中1間房間,並未侵害謝女居住權,謝女告訴被判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