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致財產禁止處分 須提供擔保纔可塗銷

有一甲公司在2021年度營所稅經覈定補徵稅額2,900萬餘元,國稅局的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但甲公司逾限未繳,也沒有提供相當的擔保,於是國稅局便請地政機關將甲公司名下三筆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

甲公司無奈表示,該不動產已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亟需辦理移轉過戶,但國稅局指出,因本案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公司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屬欠繳應納稅捐,依法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於是,甲公司提供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存單3,000萬元作爲擔保,國稅局也因此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甲公司名下的不動產才得以順利過戶。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通知有關單位,將納稅義務人名下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做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的登記。

國稅局說明,所稱「欠繳應納稅捐」是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的稅捐,卻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爲保全租稅債權,得就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大額欠稅者,將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如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欠稅人須繳清全數欠繳總額,或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作爲擔保。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資金需求,需出售財產變現,一時又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作爲擔保,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