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賄選案 高院更二審:預備犯嘛!改輕判9月

▲前臺南議長全教被控賄選案,臺南高分院更二審以李全教所爲犯預備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刑期大幅減少。(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賄選案,臺南高分院更一審維持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12月31日上午9時30分更二審宣判合議庭以李全教所爲犯預備行求賄賂罪,原判部分撤銷,判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刑期大幅減少。

更二審判決指出,原判決關於李全教部分撤銷,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

合議庭指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指使共犯羅進生卓華民,及李全教指使共犯吳春成,雖有分別對谷暮‧哈就表示「企業家捐獻」、「同額競選」、「 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向谷暮‧哈就探詢意願,惟谷暮‧哈就均予拒絕,而僅止於預備行求。

合議庭認爲羅進生、卓華民及吳春成對谷暮‧哈就所表示之「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僅屬勸誘,尚未形成對價,應評價爲行求要約之誘引,行爲歷程僅達行求之準備,應論以預備行求賄賂罪,判處李全教有期徒刑9月、褫奪公權3年。本案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選舉賄選案,一審被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李全教不服上訴後,二審改判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李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2018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後,臺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李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9年3月21日審結,合議庭認爲原審判決事實理由,對「企業家贊助(捐獻)」部分,究竟屬「賄賂」或「不正利益」的認定及說明,有彼此矛盾之處,且原判決理由敘述,多有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相適合的疏誤,撤銷二審有期徒刑4年原判決,第2次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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