芊鑫被處新臺幣3000萬元

有關彰化地檢署於今(30)日,針對『芊鑫實業社』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查芊鑫實業社製售之「芊鑫豆製品乳化劑產品,添加工業染色劑(Solvent Yellow 2)等違法物;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以重罰新臺幣3000萬元整。

經南市衛生局抽驗芊鑫實業社食品,並送衛福部檢驗結果二甲基黃亦呈現陽性業者竟爲讓製作出來的油皮豆類食品,炸起來口感更好、色澤油亮,違法加入不能添加在食品的工業染色劑二甲基黃,罔顧社會大衆健康,致所有使用該染劑之業者產品強制下架。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第10款不得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12月10日新修正法令違者可依44規定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長聖哲表示,103年12月10日新修公佈食品衛生管理法大幅提高罰則,業者使用工業染劑已違反該法條之規定,芊鑫實業社違法行爲雖是發生於修法之前,但仍呼籲業者產製食品如需添加食品添加物,應選用合法品項,不應使用未經覈准之食品添加物。

(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