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彰化縣田尾鄉長莊仁舜 違法收回扣遭監院彈劾

圖爲監察院。(趙婉淳攝)

彰化縣田尾鄉長莊仁舜涉嫌藉職務之便,泄漏投標廠商資料,收取工程回扣款35萬元,被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刑10年9個月,併科罰金2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監院昨天召開審查會,以11比0,全數通過監委高鳳仙李月德提案,彈劾莊仁舜,全案移送公懲審理

監委高鳳仙、李月德指出,莊仁舜利用田尾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的機會,泄漏投標廠商資料予許忠、推由許忠遊說廠商不爲投標或不爲價格競爭、收受許忠向得標廠商收取的工程回扣款35萬元等行爲,經法院判決成立泄密、妨害投標、收取回扣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在案,重創公務員的廉潔形象

監委說明彈劾理由,指莊仁舜與許忠關係密切,許忠是其與投標廠商之間的聯繫管道。莊仁舜爲讓特定廠商得標,於101年7月31日「田尾園藝特定區V-5景觀路燈道路安全設施工程」標案截止投標後,向承辦採購發包的總務人員取得投標廠商資料,並泄露給許忠,由許忠與另2家投標廠商協議,將於後續開標的標案不投標或不爲價格競爭。

監委表示,莊仁舜行爲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消息罪,以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6項的妨害投標未遂罪,臺中高分院也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說,莊仁舜推由許忠尋找內定廠商投標「田尾園藝特定區IV-1號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標案,並要求內定的廠商給付回扣,並泄漏投標廠商資料,莊仁舜在收取新臺幣35萬元回扣後,將其中5萬元分配給許忠。

監委指出,莊仁舜行爲觸犯刑法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的秘密消息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臺中高分院也爲相同認定,判處莊仁舜有期徒刑10年4月,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