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逼3少年「清槍」212次淫男遭判589年 定執行7年定讞

高雄吳姓男子強逼少年,判刑7年定讞。(圖/ETtoday新聞示意圖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高雄吳姓男子經常帶隊參加廟會陣頭,因此結識不少未滿14歲的少年。他在2016年4月到2017年2月間,多次以捏腰或毆打大腿方式壓制3名少年,爲他們「打手槍」212次,少年都說吳男動手時,他們全身麻痹,事後覺得噁心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犯行212次,總計判刑589年,定執行7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6年4月到2017年2月間,經常參加廟會陣頭的吳姓男子,透過大一屆的學長,認識當時均13歲的7年級少年,3名少年都是因爲單親,甚至母親入監服刑家庭功能不完整,又渴慕宮廟文化,因此經常來到吳男家中

但3名少年指控,吳男經常會以捏腰或毆打大腿的方式,壓制他們,而且不顧他們抵抗、拒絕,強爲他們3人「打手槍」。3人指出,吳男「抓着我,我說不要,被告就用拳頭打我的大腿、捏我的腰,被告力氣比我大,抓住我,我就沒有什麼力氣可以反抗他」、「會先抓住我們後,捏我們的腰,打我們大腿的筋,打的很痛,我們就無法走路,被告就把我們的褲子脫掉,爲我們打手槍」,3人向家人反應後,檢警逮捕吳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吳男否認犯案,辯稱只是和少年在玩、打鬧,少年自己也會玩打手槍的遊戲,他只是配合少年。但因3人指證歷歷,法院認爲3人並無誣指可能,再根據其他客觀證據,認定吳男確實強逼少年打手槍,其中1名被害人更是以每週被逼3次的高頻率,總計遭逼141次,合計3名少年遭逼迫212次。

法院針對吳男212次犯行,分別判刑3年2月與8個月,合計212次犯行判刑589年,最後訂應執行7年。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同一審見解,維持原刑度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