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拉17歲少女草叢性侵 憂惡行曝光!無良男想殺她滅口

陽男強拉少女進入草叢性侵得逞,事後還想殺了她滅口。(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縣一名陽姓男子,今年(112年)4月某日晚間7時許,看到17歲少女(A女)獨自騎電動自行車,陽男便騎機車一路尾隨,行經一處河堤時,陽男先假裝問路,趁A女停車時,竟伸手勒住A女頸部,並強拉到附近草叢內性侵得逞。

陽男擔心犯行曝光,隨後佯稱要找地方讓A女清洗身體,便騎機車載A女到一處宮廟附近的河堤後,陽男命令A女下車走在前面,他則在後面監視、跟隨直到2人走到偏僻且隱蔽的涵洞口時,陽男竟撿起地上的電纜線勒住A女頸部,導致她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眼鼻出血。

陽男還不罷手,又拿地上的磚塊要攻擊,A女見狀,用盡全力哀求「不要殺我」,此時陽男才停止犯行。陽男怕A女報警使其犯行曝光,要求A女告知行動電話號碼、居住地址、家庭成員情況、就讀學校、年級等個人資料。A女因心生畏懼,只好將資料都給陽男,這才順利脫身。

法院審理,A女想法官表示,陽男勒住我脖子並往上擡,像上吊的方式一樣,我感覺暈眩、身體癱軟、感覺快要沒有呼吸,他勒我很長的時間,我感覺他想致我於死地,我回家時全身都是血污。

陽男辯稱,我不知道A女未滿18歲,我拿起石頭是爲了把石頭移開,沒有想要打她,我對A女勒頸只是要嚇她,沒有殺人的犯意。

法官認,陽男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拿石頭不是要攻擊A女,還聲稱不知甲女未滿18歲,陽男犯後仍避重就輕,未能全然坦認自身過錯,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未與A女、A女父親達成和解,未實質補償A女及家屬的損害。

法官審酌,A女案發後出現自殺念頭,呈現明顯焦慮及憂鬱情緒反應,整體而言符合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A女父親向法官表示,請法院一定要重判,案發當天我女兒很晚回家,我看到她整個人在發抖,全身上下沒一處是完整的,都在流血,眼睛流血、鼻青臉腫,我女兒很害怕,不敢報警,因爲他有家裡地址。

A女父親說,我跟女兒溝通一段時間後,她才願意跟我去報警,其實我當下在女兒面前很想哭,但我要比女兒更堅強,我只有在沒有人的時候纔敢哭。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陽男犯強制性交罪處刑9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刑8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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