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外泄公司營業秘密 政院修法最重罰5千萬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近年來產業界多次發生離職員工竊取公司營業秘密案件政院會25日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案,針對侵害營業秘密的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爲,增訂刑事責任;並對於意圖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使用者,加重處罰法定刑爲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5千萬元。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上任後首次主持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周佩虹攝)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院長陳沖在會中指出,營業秘密是智財權策略佈局的一部分,強化智財權策略佈局更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的重要項目之一;因爲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泄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不但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

《營業秘密法》於民國85年1月17日公佈施行,已超過16年未修正,雖然刑法中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爲訂有刑責,但僅處罰無故泄漏營業秘密的行爲,並沒有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爲。

而本次修正在第13條之1,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爲及其刑事責任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第13條之2更明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使用者,加重處罰法定刑爲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此外,第13條之3新增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爲「告訴乃論」,讓被害人行爲人可以有私下和解機會,以節省司法資源;第13條之4則增訂「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者,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若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爲防止行爲者,不在此限」。

該項但書之免責規定,是讓法人或自然人僱主有機會可以在事後舉證,來證明已經盡力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之發生,一方面免於企業被員工個人違法行爲而毀掉企業形象及支出大筆罰金;更可讓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而有預防犯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