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屋主打鬥 「勢均力敵」判偷不判搶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新北市唐姓男子今年6月分在淡水區一棟透天厝闖空門,偷得滿頭大汗,留在屋內洗澡,被返家的王姓夫婦撞見;嫌犯爲了逃脫拿鐵撬攻擊,男屋主徒手抵抗妻子也拿掃把助陣法院認爲雙方「勢均力敵」,唐嫌不構成準強盜罪,僅依竊盜傷害罪判刑2年5月,檢方得知判決結果,覺得不可思議。

39歲唐姓嫌犯曾涉竊盜案服刑出獄,因爲缺錢吸毒,經常闖入民宅行竊,今年6月11日中午,他戴着紅色安全帽,騎乘機車載着同夥在淡水路上尋找下手目標,用鐵撬及螺絲起子闖入一棟透天厝,在3樓搜刮現金7200元以及佛珠手鐲電腦主機財物,因天熱到浴室沖澡,適巧屋主王姓夫婦返家,撞見嫌犯行竊。

唐姓嫌犯拿起做案工具紅色鐵撬企圖擊退屋主,男屋主徒手抵抗,女屋主則是拿着掃把助陣,3人扭打都受了傷,屋主夫婦手腳擦傷,唐嫌的右拇指撕裂傷;隨後唐嫌趁亂逃出屋外,王姓屋主緊追並大喊「強盜」,附近工人加入追捕。

唐嫌跑不到100公尺,被趕到的巡邏員警逮捕,當場求饒投降,但是態度依然囂張,看見媒體拍攝絲毫沒有悔意,甚至舉起手做勢要媒體再靠近點拍,最後警方將他依「準強盜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起訴。

只是到了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案情卻有了不一樣的轉變,法官認爲嫌犯和屋主夫婦雙方「勢均力敵」,如果他以36公分長的鐵撬強行壓制屋主,使對方不能抗拒,王姓夫婦所受的傷害應不只擦傷,所以不構成準強盜罪,依竊盜、傷害罪判刑。

檢方則是認爲,唐嫌嫌犯想逃離現場,對屋主施以暴力脅迫,就是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屋主因爲騎機車回家,安全帽還沒脫掉纔沒有受重傷。差別在哪?準強盜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竊盜罪刑責6月以上、5年以下的刑責,兩者有相當大差別。

法界對於判決並不贊同,也怕未來會造成嫌犯被輕判的結果,律師李嶽洋(左上圖)表示,「法官是以勢均力敵的方式,然後認爲不構成準強盜罪,這種理由可能和一般以往法律上的實務見解有違。」但整個案子尚未定讞,檢方也不排除上訴高院